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2-08-29 19:19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在范围上应包括国有资产保护案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案件、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包括自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参加他人已经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就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问题,理论界有多种观点,总体上应当采用原告人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机制之建构或者完善还有其他几个程序问题必须予以处理,包括被告可否反诉检察机关、可否适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败诉时检察机关应否承担诉讼费用等。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一)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上的立法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界定
1. 国有财产保护
2. 社会公益保护
3.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一)单独提起
(二)参与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身份
(一)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身份的观点
1. 法律监督说
2. 双重诉讼身份说
3. 公益代表人说
4. 民事公诉人说
5. 原告人说
四、其他程序问题
本文编号:3678865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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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一)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上的立法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界定
1. 国有财产保护
2. 社会公益保护
3.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一)单独提起
(二)参与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身份
(一)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身份的观点
1. 法律监督说
2. 双重诉讼身份说
3. 公益代表人说
4. 民事公诉人说
5. 原告人说
四、其他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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