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应抗诉:认罪认罚后“毁约”上诉的检察谦抑
发布时间:2022-09-28 15:24
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时有发生,检察院能否以被告人不再认罚为由同步抗诉争议较大,实践中各地情况也大相径庭。因上诉而抗诉既有司法"霸凌"之嫌,也有"违法"之嫌,存在一定的操作盲区。应当重新认识上诉制度的重要价值,辩证看待认罪认罚又上诉现象,充分把握抗诉制度着力点,确立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一般不应抗诉"的谦抑行权原则,以走出"抗上诉"的审判监督误区。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语:“毁约”上诉的两极化评判
二、检察主导下抗诉成功的数据分析
(一)杭州市抗诉加刑现象较为集中
1.试点期间与正式施行后抗诉一脉相承。
2.创立抗诉后加刑的“余杭实践”。
3.杭州检察干警同步撰文说理。
(二)广州市通过首案抗诉强化震慑效应
1.首案抗诉增加三分之二刑期。
2.首案宣传中对不同观点兼容并蓄。
3.首案抗诉的震慑效应凸显。
(三)重庆市遴选辖区个案进行抗诉“实验”
1.个案抗诉的数据良好。
2.抗诉加刑的理由一致。
3.抗诉“实验”的效果分析。
三、审判中心下抗诉失败的数据分析
(一)深圳市、武汉市等驳回此类抗诉
1.深圳市通过个案驳回抗诉而确立本地标准。
2.武汉市通过类案驳回抗诉而确立本地标准。
3.其余地区二审未加刑的个案特征。
(二)因抗诉而申请撤回上诉现象较多
1.上诉人多因抗诉而申请撤回上诉。
2.法院以准许撤回上诉为主。
3.是否因申请撤回上诉而撤回抗诉,同一检察院做法不统一。
(三)本地“不抗诉”观点指导本地“不抗诉”实践
1.在本地学者观点指引下,上海市并无此类抗诉。
2.在省级检察院观点指导下,郑州市不支持此类抗诉。
3.部分法院检察院干警持“不应抗诉”的观点。
四、因上诉而抗诉的合理性缺失
(一)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并非一定不认罚
(二)辩诉交易制度限制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如此
(三)抗诉后加刑,实乃以监督震慑之名,行司法霸凌之实
五、因上诉而抗诉的可行性缺位
(一)抗诉法律依据有所缺失
1.一审判决正确,不符合抗“错”条件。
2.检察院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并未因上诉而抗诉。
(二)抗诉操作存在盲区
1.检察院无法识别上诉真正原因。
2.检察院无法同步掌握上诉信息。
六、追本溯源:走出“抗上诉”的检察监督误区
(一)重新认识上诉制度的重要价值
1.上诉制度对于查明事实与定罪量刑的独立意义。
2.一审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并非一定败诉。
(二)辩证看待认罪认罚又上诉现象
1.从立法本意正确理解“认罚”内涵。
2.合理把握被告人上诉的核心需求。
(三)充分把握抗诉制度着力点
1.以抗诉为中心的审判监督应当合法、合理且必要。
2.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重在审前,而非审后。
(四)妥善处理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行为
1.充分尊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
2.对于认罪认罚被告人“毁约”上诉的行为,检察院应当以“一般不抗诉”的谦抑性为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途径与方法——以杭州市检察机关的试点实践为基础[J]. 鲍键,陈申骁. 法律适用. 2019(13)
[2]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监督[J]. 鲍键,陈申骁. 人民检察. 2019(12)
[3]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J]. 孙长永. 比较法研究. 2019(03)
[4]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上诉、抗诉[J]. 董斌. 人民检察. 2019(10)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留所上诉问题研究[J]. 董坤.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9(03)
[6]认罪认罚何以上诉:以留所服刑为视角的实证考察[J]. 闵丰锦. 湖北社会科学. 2019(04)
[7]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分析与规制[J]. 孙卫华. 人民检察. 2019(07)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样本——广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暨专家点评会观点述要[J]. 周俊生. 人民检察. 2019(06)
[9]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研究[J]. 王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重点问题研究[J]. 周新. 中国法学. 2018(06)
本文编号:3681910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语:“毁约”上诉的两极化评判
二、检察主导下抗诉成功的数据分析
(一)杭州市抗诉加刑现象较为集中
1.试点期间与正式施行后抗诉一脉相承。
2.创立抗诉后加刑的“余杭实践”。
3.杭州检察干警同步撰文说理。
(二)广州市通过首案抗诉强化震慑效应
1.首案抗诉增加三分之二刑期。
2.首案宣传中对不同观点兼容并蓄。
3.首案抗诉的震慑效应凸显。
(三)重庆市遴选辖区个案进行抗诉“实验”
1.个案抗诉的数据良好。
2.抗诉加刑的理由一致。
3.抗诉“实验”的效果分析。
三、审判中心下抗诉失败的数据分析
(一)深圳市、武汉市等驳回此类抗诉
1.深圳市通过个案驳回抗诉而确立本地标准。
2.武汉市通过类案驳回抗诉而确立本地标准。
3.其余地区二审未加刑的个案特征。
(二)因抗诉而申请撤回上诉现象较多
1.上诉人多因抗诉而申请撤回上诉。
2.法院以准许撤回上诉为主。
3.是否因申请撤回上诉而撤回抗诉,同一检察院做法不统一。
(三)本地“不抗诉”观点指导本地“不抗诉”实践
1.在本地学者观点指引下,上海市并无此类抗诉。
2.在省级检察院观点指导下,郑州市不支持此类抗诉。
3.部分法院检察院干警持“不应抗诉”的观点。
四、因上诉而抗诉的合理性缺失
(一)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并非一定不认罚
(二)辩诉交易制度限制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如此
(三)抗诉后加刑,实乃以监督震慑之名,行司法霸凌之实
五、因上诉而抗诉的可行性缺位
(一)抗诉法律依据有所缺失
1.一审判决正确,不符合抗“错”条件。
2.检察院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并未因上诉而抗诉。
(二)抗诉操作存在盲区
1.检察院无法识别上诉真正原因。
2.检察院无法同步掌握上诉信息。
六、追本溯源:走出“抗上诉”的检察监督误区
(一)重新认识上诉制度的重要价值
1.上诉制度对于查明事实与定罪量刑的独立意义。
2.一审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并非一定败诉。
(二)辩证看待认罪认罚又上诉现象
1.从立法本意正确理解“认罚”内涵。
2.合理把握被告人上诉的核心需求。
(三)充分把握抗诉制度着力点
1.以抗诉为中心的审判监督应当合法、合理且必要。
2.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重在审前,而非审后。
(四)妥善处理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行为
1.充分尊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
2.对于认罪认罚被告人“毁约”上诉的行为,检察院应当以“一般不抗诉”的谦抑性为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途径与方法——以杭州市检察机关的试点实践为基础[J]. 鲍键,陈申骁. 法律适用. 2019(13)
[2]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监督[J]. 鲍键,陈申骁. 人民检察. 2019(12)
[3]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J]. 孙长永. 比较法研究. 2019(03)
[4]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上诉、抗诉[J]. 董斌. 人民检察. 2019(10)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留所上诉问题研究[J]. 董坤.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9(03)
[6]认罪认罚何以上诉:以留所服刑为视角的实证考察[J]. 闵丰锦. 湖北社会科学. 2019(04)
[7]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分析与规制[J]. 孙卫华. 人民检察. 2019(07)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样本——广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暨专家点评会观点述要[J]. 周俊生. 人民检察. 2019(06)
[9]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研究[J]. 王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重点问题研究[J]. 周新. 中国法学. 2018(06)
本文编号:368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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