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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4-05-13 22:14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新中国在法制初创时期,就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职能为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就在有关检察工作的立法文件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该项法律制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见解,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该项制度应予以废止。笔者认为,从我国民事审判活动的现实状况考察,虽然目前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就是民事审判中的裁判不公问题,许多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是完善我国宪政制度和促进法律职业化一体化的需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在分则中却对监督的方式和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已经开展了近二十年,司法实践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依据和运行状况
    (一) 立法依据
    (二)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运行状况
    (三)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 法理依据
    (二) 现实必要性
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 民事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二) 监督的范围
    (三) 监督的方式
    (四) 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
    (五) 其他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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