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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运行机制研究——以安徽的实践为视点

发布时间:2024-06-02 19:17
  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安徽省已初步建成体系科学合理、运转富有成效的大调解机制,文章从安徽省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出发,进一步思考其内在机理,大调解机制应当具备国家动员性、多元复合性、协调整合性、开放包容性等基本特征。大调解机制应以有利于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与自由意志的维护、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各种调解资源的整合与良性互动、有利于法治精神与和合精神的共存互补、有利于社会自我解纷能力的提升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作为价值目标。大调解机制需要在规范化、配套机制、评价标准、律师调解、调解队伍建设等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大调解机制及其运行机理
    (一)大调解机制的属性
    (二)大调解机制的应然定位
        1. 国家动员性。
        2. 多元复合性。
        3. 协调整合性。
        4. 开放包容性。
    (三)大调解机制的目标价值
        1. 有利于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 有利于推动各种调解资源的整合与良性互动。
        3. 有利于彰显法治精神与和合精神的共存互补。
        4. 有利于提升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与推进市民社会的发育。
二、安徽省大调解机制建构与运行特色
    (一)全覆盖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二)全过程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1. 目标管理机制。
        2. 排查预警机制。
        3. 风险评估机制。
        4. 联调联处机制。
        5. 督查督导机制。
        6. 应急处置机制。
    (三)积极探索形成大调解的安徽经验
三、完善大调解运行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
    (二)完善大调解的配套工作机制
        1. 建立预测和排查机制。
        2. 坚持回访机制。
        3. 联席会议机制。
        4. 调解对接机制。
    (三)在取消调解结案率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标准
    (四)激励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大调解
    (五)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本文编号:398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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