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论文 >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7 06:10

  本文关键词: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居正先生是民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律家。长期的革命经历与司法实践,使得居正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民国法律思想的主要代言人之一,是民国法制改革的主要奠基人和推动者之一,就其影响于民国司法乃至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而言,都是重要而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民国时期的社会变迁以及基于此种变迁之下所产生的特定历史情境,确乎是民国法律变革的决定性因素。正对于此,尝试在民国特定历史情境之下,以居正个人视角为出发点,通过对其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经历的系统阐述,探讨居正入主司法院十六年半以来的司法进程,并结合居正革命者与司法者的双重身份,思考在此一时期司法与政治、民情等背景因素的互动关系,据此理解特定时代情境下司法本身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取消领事裁判权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来展开的,其表现方式即是通过对西方法律的摘抄与复制而进行的大规模的变法修律,其后果则是先进的法律制度与落后的司法实践所产生的矛盾与对抗,以致造成居正所谓的“无法状态”,究其原因在本质上还是由于照搬照抄的西方条文难以在中国式的正义观念中形成共识。与此同时,空前的民族危机伴随着民族主义的涌动,本应相对独立的法律系统往往成为政治鼓动的牺牲品,以致法律的权威丧失殆尽。 正是在这种司法主权危机与法律权威缺失的状态下,具有革命者与司法者双重身份的居正作为中枢司法的领导者不得不重新思考司法改革之于民族危机与法律权威的价值所在,因此,与清末司法改革作为一种对西方的被动回应不同,居正更为强调司法改革的自主性与现实性,也许这也同其长期的革命经历与政治身份有关,使得居正的司法改革少了些理想化色彩,多了几分现实意义。居正的这种对司法改革自主性与现实价值的强调就必须从其对司法的特定认识来加以理解。 居正认为,司法的本质在于保障民权,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国家建设,而现在的法律不仅在内容上未能斟酌民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使得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危机日益加深,又何谈民权的保障。正对于此,居正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司法改革适合于中国特定的国情民生,充分发挥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和实现法律权威的重要使命,因此,司法建设必须确立以民族为本位的基本理念,也只有如此才能抵消近代中国法律变革所造成的形式上的困境。 要想建设以民族为本位的司法,在居正看来,就需要厘清政治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因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民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治问题,而国家的政治诉求最关键的还是寻求民族的独立,实现国家的统一。所以,在特定情境下民族本位的司法建设根本上还是如何处理政治与司法的特殊关系。按照居正的理解,一方面,司法改革的具体进程必须依靠政治手段的强力推进,居正曾一度在担任司法院长的同时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长等职,特别是居正在兼任司法行政部长期间制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机关建设,而且很大程度上也是运用行政命令来予以推行;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本身也强化了国家的政治统治,通过司法机关、制度和主体的建设,能够有效地提升民众对司法的观感,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律权威的整体塑造,从而切实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这即是司法改革中居正对政治原则的强调。 具体来说,居正对司法政治原则的强调可以集中体现为其对司法党化观念的论述,居正对司法党化的理解与徐谦、王宠惠等不同,司法党化并不是要求司法人员都由国民党党员来担任,而是要求司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不注重于一般法理的运用而要以国民党的党义即三民主义为指导,只有如此,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三民主义这一立国之维,体现司法对政治的辅助功能,而且居正更以其司法党化的基本理论发展出了“党义判例”的实践模式,即将三民主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并将典型案例作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判例加以援用。居正的司法党化旨在平衡客观法理与民族情绪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有效化解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而也正是如此,加剧了民国司法独立性的缺失。 我们从相关论述中可以知道,居正本人对司法独立的论述并不少见,于是,在居正的法律思想中始终伴随着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冲突。从表面上看,司法独立与司法党化实难相容,但是经过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居正对司法独立有着自身的见解,在他看来,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其体现了西方式的权力制约理论,而在于司法一开始即是作为政治的附庸,是在国家政治权力之下运作的,司法仅仅作为国家实现其统治职能的一种方式,用居正的话来说就是“分职”而非“分权”,所谓的独立只是整个司法系统在形式上保持完整与稳定,不受其他同级部门的干涉,这也是为什么居正对司法独立与司法党化在其思想中共存并未表现出任何隔阂与歧义的原因。 总之,无论任何理论和思想都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居正的司法改革思想自有其局限性所在,包括改革进程中激烈的民族主义倾向,政治原则对整个司法体制的渗透特别是司法党化对司法独立的冲击,以及功利主义的推进方式,无不体现了居正在民族危机与社会乱局中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变异与错位,这似乎也与民国后期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对居正司法改革思想及其实践的分析,本身无意塑造居正在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教主”形象,只是希望以史为鉴,或许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从不太久远的过去找寻可能的路径,不致重蹈历史的覆辙。 最后,限于自身能力与资料搜集方面的不足,本文对有关内容的论述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对有关问题的理解还有待加强。其中,如何正确把握居正对于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于“党义判例”与“党义决狱”产生的背景、实践方式的分析还应进一步深入,此外,囿于理论基础的欠缺,使得对居正思想的评价标准还有待完善。这些都是今后研究所应亟待注意的地方。
【关键词】:居正 司法改革 司法党化 司法独立 三民主义 民族本位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9.2;D926
【目录】:
  • 摘要3-6
  • Abstract6-13
  • 绪论13-19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13-15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15-17
  •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17-19
  • 第一章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概述19-53
  • 一、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背景19-35
  • (一) 时代动因19-24
  • 1.司法主权危机19-21
  • 2.法律权威的缺失21-24
  • (二) 现实困境24-29
  • 1.司法受制于行政25-26
  • 2.司法效率低下26-28
  • 3.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数量困局28-29
  • (三) 思想渊源29-35
  • 1.三民主义学说的继承29-31
  • 2.西方法学流派的借鉴31-34
  • 3.传统法律思想的承袭34-35
  • 二、居正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与指导原则35-44
  • (一)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35-38
  • 1.民族本位35-36
  • 2.法治国家36-37
  • 3.以民为本37-38
  • (二) 司法改革的指导原则38-44
  • 1.党化原则39-41
  • 2.本土化原则41-42
  • 3.系统性原则42-44
  • 三、居正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44-53
  • (一) 司法新原则的逐步确立44-47
  • 1.政治原则44-45
  • 2.独立原则45-46
  • 3.“妥”、“速”原则46-47
  • (二) 司法体制机制的渐趋完善47-50
  • 1.司法机关建设47-48
  • 2.司法制度建设48-49
  • 3.司法主体建设49-50
  • (三) 司法功能的现实定位50-53
  • 1.维护人民权益50-51
  • 2.树立法律权威51-52
  • 3.普及法律知识52-53
  • 第二章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53-88
  • 一、司法机构的改造与重建53-67
  • (一) 整顿最高法院53-57
  • 1.机构调整53-54
  • 2.积案问题54-56
  • 3.西南分院事件56-57
  • (二) 健全各级法院57-64
  • 1.行政法院之创设58-59
  • 2.公务员惩戒权之独立59-61
  • 3.普设新式法院61-64
  • (三) 改良狱政64-67
  • 1.监所建设64-65
  • 2.犯人改造65-66
  • 3.改善监狱生活条件66-67
  • 二、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7-75
  • (一) 改进审判机制67-70
  • 1.三级三审制的推行67-68
  • 2.注重初审68-69
  • 3.厉行法律审69-70
  • (二) 倡行陪审制70-72
  • 1.陪审制与普法70-71
  • 2.陪审制与司法党化71-72
  • (三) 维护司法独立72-75
  • 1.司法组织独立73-74
  • 2.司法经费独立74-75
  • 三、裁判依据的变革75-80
  • (一) 认可判例为裁判依据75-77
  • 1.“中国向来为判例法国家”75-76
  • 2.“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同一性76
  • 3.“判例法”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76-77
  • (二) 判例法的实践形式——“党义判例”77-80
  • 1.郑继成刺杀张宗昌案77-78
  • 2.刺杀孙传芳之施剑翘特赦案78
  • 3.杨维骞特赦案对郑案成例的引用78-80
  • 四、司法官员的考选与培养80-88
  • (一) 外部保障80-83
  • 1.完善法官选任机制80-81
  • 2.加强法官训练81-82
  • 3.提高人员待遇82-83
  • (二) 提升自我修养83-85
  • 1.确立服务之人生观83-84
  • 2.确立三民主义中心思想84
  • 3.国家政策之了解84-85
  • (三) 重视学校教育85-88
  • 1.“增广学额,奖诱入学”85-86
  • 2.主张分级教育86-88
  • 第三章 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评价88-110
  • 一、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现代性88-101
  • (一) 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意义88-93
  • 1.注重减轻讼累88-90
  • 2.省刑罚90-91
  • 3.恤刑狱91-93
  • (二) 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践价值93-97
  • 1.司法独立的努力93-94
  • 2.司法公正的追求94-95
  • 3.司法权威的塑造95-97
  • (三) 基于国情的改革定位97-101
  • 1.以民族独立为指向97-99
  • 2.以社会转型为基础99-100
  • 3.以服务民生为依归100-101
  • 二、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的局限性101-110
  • (一) 激进的民族主义倾向101-104
  • 1.从“社会本位”到“民族本位”101-102
  • 2.司法建构中的政治导向102-104
  • 3.司法实践中的曲附民意104
  • (二) 功利主义的路径选择104-107
  • 1.压力下的改革诉求104-105
  • 2.形式化的推进方式105-106
  • 3.浓厚的工具性特征106-107
  • (三) 司法党化的现实矛盾107-110
  • 1.党国元老与司法院长的角色对立107
  • 2.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冲突107-108
  • 3.党义决狱的逻辑悖论108-110
  • 结语110-112
  • 主要参考文献112-117
  • 致谢11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韩秀桃;;司法党化:国民政府(1925—1927)司法改革初探[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00期

2 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J];安徽史学;2003年04期

3 刘涛;;居正先生近代法制改革思想[J];法律文化研究;2005年00期

4 刘寿真;居正的法制思想简介[J];法学评论;1998年04期

5 李文军;;民国时期的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研究[J];法律方法;2013年00期

6 侯欣一;;革命司法:徐谦法律思想初探[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7 侯欣一;;党治下的司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执政党与国家司法关系之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3期

8 周振新;;居正法律教育思想述略[J];时代法学;2008年05期

9 徐矛;居正与司法院——国民政府五院制度摭述之四[J];民国春秋;1994年06期

10 夏锦文,秦策;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矛盾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05期


  本文关键词:居正司法改革思想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9904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9904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a13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