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4-06-07 03:51
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速办机制和审查监督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不管最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其"公安记录、检察建议、法院核准"的程序内核具有普适性。检察主导的程序模式既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层层把关诉讼模式的优势,又可以尽早实现繁简分流,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的高效处理,但其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权力失序的潜在风险。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构建不是否定审判中心,恰是要维护审判中心诉讼结构的有效运作。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主导:一种新程序模式的形成
二、检察何以主导
(一)为何不是法院
(二)为何不是公安机关
(三)检察机关自身的定位与条件
三、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结构与要素
(一)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独立性
(二)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基本构造
(三)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内核
四、检察如何主导:非检察环节的实现途径
(一)“预决”:审判环节的检察主导
(二)引领:侦查环节的检察主导
五、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结语: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之协调
本文编号:3990738
【文章页数】: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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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主导:一种新程序模式的形成
二、检察何以主导
(一)为何不是法院
(二)为何不是公安机关
(三)检察机关自身的定位与条件
三、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结构与要素
(一)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独立性
(二)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基本构造
(三)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内核
四、检察如何主导:非检察环节的实现途径
(一)“预决”:审判环节的检察主导
(二)引领:侦查环节的检察主导
五、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结语: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之协调
本文编号:399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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