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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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家庭成员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可以采用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尽量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可由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作者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婚姻家庭犯罪 亲亲相害 不告不理 调解制度
【分类号】:D924.3;D926
【正文快照】: 恢复性司法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此后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恢复性司法应如何适用,学者倾向适用范围限于以下两类:(1)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轻罪案件;(2)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未成年犯或老年犯。1笔者则认为,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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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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