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案件的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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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环北部湾经济圈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社会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社会矛矛盾日益凸显,各类案件密集型增长,其中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基层法院的法官平均每年审理200件案子以上,不但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更难以保证公平正义。通过对一些相关理论的分析,明确司法确认的正当性,在实践中司法确认案件的引入,实现了案件的分流,提高了司法效率,保证了纠纷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具体来说法院系统存在的案多人少、法院服务大局、征地引发的特殊案件难以审理、执行难等问题,通过在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发挥司法确认制度的优越性,真正实现人民内部的纠纷由人民自己来化解,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一方和谐安宁。比如企沙工业区作为自治区、防城港市重点工业区,自治区重点工程、防城港三大天字号工程防城港钢铁项目、金川镍铜项目、防城港核电项目均落户于北部湾经济圈。随着工业区的发展,征地拆迁、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由此引发的各类涉及农村宅基地过户、征地款分配、虾塘权属、合伙养殖、继承等纠纷的案件频发。在这些类型的纠纷中,有些不宜由法院直接受理,有些即使受理,判决后也难于执行并兑现权益,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为了更好地维护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法院需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保持联系,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征地拆迁中引发各种纠纷,积极开动联动调解机制,配合与当地司法部门积极做群众工作,搞好诉前调解,避免矛盾的扩大。在司法确认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少的现实问题拯待解决。笔者在分析问题存在原因的同时提出如下创新方案:第一,在如何引导当事人积极申请司确认时,引入告知程序,全程为双方当事人解除疑虑。第二,在司法确认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对于部分行政调解协议和重大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在因地制宜审理司法确认案件过程中,提出一是要打消法院在办理司法确认案时不能收取费用可能会影响办公办案经费的顾虑,全面保障法院办公办案经费;二是要提高法官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工作的积极性,上级法院应当将司法确认案件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评体系;三是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成立专门的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确认工作机构等方案。第四,在明晰法院在司法确认中角色定位中引入主动执行机制。第五,推动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提出一是构建调解人员的选任机制,二是构建司法确认的宣传培训机制;三是构建司法确认的沟通协调机制,四是构建司法确认的反馈机制。最后笔者认为当地党委、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调解组织和基层法院在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时所需要的经费,但在确定受理司法确认案件配套费用的具体额度时,应将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调解员参与的力度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并保障这些配套费用全额发放到各办案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确保司法确认这一新生事物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司法确认要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并维护好当前社会和谐稳定,就必须解决好各种调解机制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科学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确认这一刚起步的制度不断加以研究并完善。
【关键词】:司法确认案件 调解协议 调解员 人民法院 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一、司法确认案件的概述11-16
- (一) 司法确认案件的定义11-12
- (二) 司法确认案件的渊源分析12-13
- (三)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正当性理论基础13-16
- 二、审理司法确认案件的价值评析16-22
- (一)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16
- (二)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是现行司法改革的需要16-17
- (三)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是社会调解功能拓展的需要17
- (四)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是缓解法院“诉讼爆炸”的新利器17-19
- (五)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是解决"地方化特殊案件"的密钥19-22
- 三、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程序分析22-28
- (一)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22-23
- (二) 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及受理23-24
- 1. 申请的主体23
- 2. 申请的期限23
- 3. 申请的形式23-24
- 4. 申请的材料24
- 5. 申请的审查24
- (三)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的适用范围24-25
- (四) 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25-26
- (五) 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后的法律后果及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26-27
- (六) 关于确认裁定瑕疵的救济27-28
- 四、司法确认案件在审理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28-31
- (一) 对司法确认的宣传不到位,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积极性不高28
- (二) 在立法层面除人民调解外其他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直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认可28-29
- (三) 司法确认案件在启动之初就缺乏制度的保障和实际操作规则29
- (四) 法院内部对司法确认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29-30
- (五)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确认的定位不清,造成职能混乱30
- (六) 诉外调解组织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人民调解员产生消极情绪30-31
- 五、完善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的建议31-35
- (一) 加大宣传审理司法确认案件的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31
- (二) 不断建立建全司法确认体系,及时更新司法确认立法规定31-32
- (三) 因地制宜,完善地方化司法政策,正确指导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32
- (四) 调整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机制,明晰其在司法确认中角色定位32-33
- (五) 厘清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确认的职责关系,推进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的良性循环33
- (六) 推动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的考核与奖励机制,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33-35
- 结语35-36
- 注释36-37
- 参考文献37-38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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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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