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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

发布时间:2017-07-31 20:04

  本文关键词: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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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指令权的规制问题。应当明确我国检察指令权的适用条件、界限及其效力,即应将便宜主义下需要统一裁量基准的、需要统一法律解释的、需要提升检察效能的以及需要避免检察官误断或者滥权的事由作为适用检察指令权的积极事由;而将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据评价、法律确信以及诫命规定与合法性义务作为我国检察指令权不可逾越的界限;此外,还应明确我国的检察指令仅具有柔性效力,并基于审批型检察指令和非审批型检察指令的区分而采取不同的改革路径以弱化我国检察指令的刚性效力。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检察指令权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一体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055)之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6.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指令,是上级对下级属官针对职务上的事项所作的一般或者个别的指示;能够行使该指令的权能,则被称之为指令权。(1)指令权问题是检察体系中的核心问题,检察权运作中的弊端主要源于此。而我国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问题均关注不足。当前,学术界探讨

本文编号:6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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