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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与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20 14:38

  本文关键词:自侦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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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修改后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强化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但也明确规定"三类案件"会见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深入,律师会见权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案件仍然存在会见困难的问题。本文以某省级地域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会见情况为主要样本,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一、会见权保障之现状
【作者单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自侦案件;检察机关;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侦查阶段;侦查终结;三类案件;贿赂犯罪;刑事诉讼法;
【分类号】:D925.2;D926.5
【正文快照】: 修改后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强化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但也明确规定“三类案件”会见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深入,律师会见权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案件仍然存在会见困难的问题。本文以某省级地域

本文编号:7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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