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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罪犯分类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2 18:02

  本文关键词:中国监狱罪犯分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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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社会,监狱以其绝对的隔断能力,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大利器。而押犯数量上升,押犯构成复杂化,促使监狱改变旧有的关押模式,逐渐对罪犯进行有目的的分类,使得在建设投入、监控管理、矫正教育上取得更佳的效果。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分类,可以说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在押罪犯分成若干个群体,针对性地采取关押、监管、处遇和矫正措施的一种狱政管理制度。罪犯分类制度已经成为近代监狱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发达与否甚至被认为是衡量一国矫正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志。对罪犯进行分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进一步集中监管资源,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2.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提高教育矫正的效果;3.避免狱内“感染”,实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4.充分利用行刑资源,优化监狱资源配置;5.以分工促进人员的专业化,提高监狱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现代罪犯分类制度兴起于西方国家。最初的分类只是将罪犯按照性别、年龄进行分别关押,到逐步发展到按照人身危险性关押、划分警戒等级和开放式处遇模式,期间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而在中国,历史记载最早的监狱是周朝的“环士之制”,当时就有将未决犯和待行刑犯分别关押的功能性分类。此后,一直到在清木,中国的罪犯关押,一直属于无限制的混淆杂居。罪犯分类模式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的状态。从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以前,对罪犯的分类也提出了按性别、年龄的分类,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新中国成立前期,增加了以刑期、罪行轻重分别关押的方法,仍处在比较原始的阶段。直到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带来了思想的大解放,一些国外的理论和方法才逐渐为人们接受,我国的罪犯分类模式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监狱罪犯分类制度发展历史的纵向回溯,探寻罪犯分类的发展方向;通过与国外监狱罪犯分类模式的横向对比研究,借鉴其理论和方法中先进、科学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建立科学的罪犯分类标准,为罪犯分类提供科学依据;2.设立专门的罪犯收容和分类机构,为罪犯分类提供机构支持;3.增加开放性关押机构,扩大开放式处遇,提高罪犯分类的矫正激励;4.进行监狱分类,为罪犯分类提供现实基础;五、建立完善的罪犯分类模式,将罪犯分类工作的监管和矫正效能最优、最大化。借鉴国外众多监狱采用的以人身危险性作为罪犯分押和分管的基准,以矫正需要作为罪犯分教的衡量,另外加入管理风险指标作为调整分类的触发点,使罪犯分类标准涵盖分类工作的各个阶段,为实现分类目的,提高监管效率和矫正效果指明了方向。在纵向上,将监狱设置分为高警戒度、中警戒度、低警戒度、半封闭式四个等级;在横向上,将监狱分为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另外,并单设专门的罪犯分类中心和诸如病犯监狱、吸毒犯监狱等专门监狱。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国外一直有开放式监狱的尝试,如印度的“监狱餐厅”。但基于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传统行刑观念的了解,在假释仍不能被普遍接受的中国,谈完全开放的监狱为时尚早。在监狱内部的监管分类分为一级(宽管级)、二级(从宽级)、三级(普管级)、四级(从严级)、五级(严管级)五个级别,一般关押在不同的监区,并分别施行不同限制程度的处遇待遇。与原有的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等级相比,五个等级的划分更为精细,使罪犯在各个等级间流动更为灵活。同时,缩小边缘等级的比例,拉开等级间处遇的差距,使得渐进式的等级处遇更具吸引力,更能激发罪犯的矫正动力。笔者认为,理想的分类模式应该是这样:经由公安机关移交的所有罪犯应该首先进入单设的罪犯分流中心,经过分类调查和综合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将新犯进行关押分类,分入相应等级的监狱服刑,精神病犯和其他严重疾病的罪犯可直接转入医疗监狱或其他专门监狱。进入监狱后由监狱分类小组结合监狱入监队搜集的信息对罪犯进行监管分类,并以此确定罪犯的关押监区和处遇标准。定期对服刑中的罪犯进行危险性和矫正度测评,结合其他突发情况进行重新分类,根据罪犯监管和矫正需要的变化,恰当地落实措施。最后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以安置需要为主要考量,进行释放分类,使罪犯掌握适当的谋生技能,能够不至于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总括来说,文章旨在构建符合我国监狱的罪犯分类模式,即“4534”模式:在监狱设置上,在传统的横向划分之外,在纵向上将监狱分为高、中、低警戒度以及半封闭四个层级;在监管分类上,将罪犯分为一级(宽管级)、二级(从宽级)、三级(普管级)、四级(从严级)、五级(严管级)五个监管等级,实行多层级、差别化的处遇;在分类的标准上,采用人身危险性、矫正需要和管理风险三个指标,除了一般的查档、面谈之外,加入国际通用的个性、行为、认知等心理量表工具,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在分类的程序上,对罪犯实行入监时的关押分类、分流后的监管分类、监管过程中的调整分类以及释放前的释放分类四个层级的分类。该分类模式以安全为前提条件,追求矫正目的的达成。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实行多层级的累进处遇模式,强化矫正激励,维续矫正行为,实现矫正目标。
【关键词】:罪犯分类 现状分析 模式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7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2
  • 一、罪犯分类概述12-21
  • (一) 罪犯分类的定义12-13
  • 1. 罪犯的定义12
  • 2. 罪犯分类的定义12-13
  • 3. 罪犯分类与相近概念的区分13
  • (二) 罪犯分类的理论基础13-15
  • 1. 教育刑理论14
  • 2. 行刑社会化14-15
  • 3. 行刑个别化15
  • (三) 罪犯分类的价值分析15-17
  • 1. 有利于进一步集中监管资源,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16
  • 2. 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提高教育矫正的效果16
  • 3. 避免狱内“感染”,实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16
  • 4. 充分利用行刑资源,优化监狱资源配置16-17
  • 5. 以分工促进人员的专业化,提高监狱警察队伍整体素质17
  • (四) 罪犯分类的历史渊源17-21
  • 1. 国际上罪犯分类的历史演进17-18
  • 2. 我国罪犯分类的历史18-21
  • 二、国外监狱罪犯分类制度及特点21-26
  • (一) 国外监狱罪犯分类概述21-23
  • 1. 美国监狱罪犯分类21-22
  • 2. 英国监狱罪犯分类22-23
  • 3. 德国监狱罪犯分类23
  • 4. 西班牙监狱罪犯分类23
  • (二) 国外监狱罪犯分类综述与借鉴23-26
  • 1. 分类标准23
  • 2. 分类层次23-24
  • 3. 分类方法24
  • 4. 分类处遇24-26
  • 三、我国的监狱罪犯分类模式分析26-31
  • (一) 我国现行的监狱罪犯分类制度和分类模式26-27
  • 1. 分类标准26
  • 2. 分类程序26-27
  • 3. 分级处遇27
  • (二) 我国现行罪犯分类模式的不足27-31
  • 1. 分类理论的不足27-28
  • 2. 分类机构的不足28-29
  • 3. 分类内容的不足29-31
  • 四、完善中国监狱罪犯分类模式的构想31-45
  • (一) 分类原则31-32
  • 1. 安全监管原则31
  • 2. 矫正需要原则31
  • 3. 动态可调原则31
  • 4. 可行性原则31-32
  • 5. 经济性原则32
  • (二) 分类标准32-35
  • 1. 人身危险性标准32-33
  • 2. 矫正需要标准33-34
  • 3. 监管风险标准34-35
  • (三) 机构分类35-38
  • 1. 高警戒度监狱35
  • 2. 中警戒度监狱35-36
  • 3. 低警戒度监狱36
  • 4. 半封闭监狱36
  • 5. 罪犯分流中心36-37
  • 6. 特殊监狱37-38
  • (四) 分类程序38-43
  • 1. 初始分类38-39
  • 2. 二次分类39-42
  • 3. 调整分类42-43
  • 4. 释放分类43
  • (五) “4534”模式43-45
  • 结论45-46
  • 注释46-47
  • 参考文献47-48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48-49
  • 后记49-50
  • 致谢50-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史金芳;;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模式新探[J];中国司法;2013年12期

2 王翠凤;;监狱分类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2012年06期

3 周倩;王林;;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4 阎循店;;监狱新体制下罪犯分类管理机制构想[J];中国司法;2007年11期

5 陆而启,王铁玲;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分析[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1期

6 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0年01期



本文编号: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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