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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法制路径

发布时间:2014-09-28 11:17
[摘要] 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规范主体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执法政策文件等规定,结合具体的检察工作实际,借鉴质量管理的成熟理论,为细化和落实检察权的运行机制编制的文件体系,用以规范检察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规范化建设的特征是建立和逐步形成一套逻辑严谨的规范性、制度性、程序性和可执行文件体系。规范化建设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发展与完善,与科学发展观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关键词] 规范化 检察工作  科学发展  法制路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检察工作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及其发展的衡量标准,是一个亟待认真思考的紧迫问题。在我看来,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后文中的规范化建设即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更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法制路径。党的十八大会议指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小康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正是检察工作服务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法治方式与法律思维的具体化的法制路径。
一、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涵义
规范化建设由三个词:规范、化和建设构成,其中心词是“规范”,下面依次分析。
从辞源上讲,“规范”是规则、规律的意思。在法学意义上,虽然对“规范”有着不同的理解,如基础规范,原则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规范条文等,但其意义更强调与约束较少的“自由”相对,如量刑规范化中的“规范”,就是专门对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甚大而言的,有普遍适用于个别情境之意。在推进社会的意识形态建构与具体制度执行的过程中,规范与规律总是相互渗透、密切交织的。规范性的认识必须建立在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规范的建构与执行,需要有关社会规律和既往经验的知识作指导,否则就就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此时,规范性和规律性由于相互渗透和紧密交织而易于混淆。如果以法律的思维方式去观察,规范性和规律性仍然是可以区分的。由于规范是权力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制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涵括着某种任意的成份。事实上,我认为规范性和规律性不会总是截然分开的,规范性是在以限制与约束自由的同时,肯定和维护着相应的自由。这一悖论意味着规范主体不得恣意制造一套规范。
其次,“化”作为后缀词,置于名词“规范”之后构成动词,表示实施和执行“规范”的意思。这是规范化建设的重点词,强调实施和执行规范化建设的整个过程及其发展与完善。
“建设”,简单讲就是创立事业或者增加设施,重在表述规范实施的行为过程。三个词合成“规范化建设”,意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创立事业、增加设施的过程。从静的角度讲,就是以符合社会的、自然的规律或者已经有的法律规定与习俗约定,由规范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认可的方式予以制定、用以明确或者指导其在相应的情景或者环境中,应当遵守或者适用的一套标准化的制度体系。从动的角度讲,就是规范主体为更好地符合社会规律地执行、贯彻法律政策及习俗,对前述规范化建设的不断实施、持续改进和追求卓越的螺旋式推进过程。
因此,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就是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根据授予和规范检察权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执法政策文件,结合具体的检察工作实际,在不断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为细化和落实检察权的运行机制编定的检察职能运行的环境依据、裁量准则的制度体系与操作细则(如《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以及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发展和完善规范化建设的螺旋式前进过程。
二、检察工作中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更要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实施规范化建设,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任务,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规范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实施规范化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管理模式创新完善的持续动力。只有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依据社会公认的常识、常情、常理,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切实作到严格公正规范廉洁执法,作到文明理性平和为民执法,才能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推进文化建设提升检察公信力
检察文化是长期检察工作中沉淀的共同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意识反映体,是检察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宣传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以检务公开、法制宣传、干警教育为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形式与内容、继承与创新、个体与群体的结合,努力营造崇尚法治、恪守道德的检察文化氛围,引导全市检察人员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要务必深化“六观”、“六个有机统一”等检察工作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不断增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要高度重视检察行为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司法言行,讲究司法文明,改进司法作风,养成文明执法。要更加重视从接受控告申诉、受理案件、处理纠纷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执法活动入手,以流程控制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从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入手,规范办案人员司法礼仪,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最初接触到的执法形象上赢得信任,切实让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都能够看得见,听得到,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二)优化职权配置强化内外部监督
优化职权配置是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基础。按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规范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与措施,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改革文件赋予了检察机关许多新的职责和任务,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延长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民事调解的监督、民事执行的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等。这些新的规定与授权,既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期盼,更是对司法公正运行的新认识和新理解,同时对司法权配置和检察职权的运行,无疑也有着重要的影响。面对新的任务与重托,更要增加对检察权运行合理配置与必要限制,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始终处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其与行政权、审判权保持一种平衡状态,避免由于监督权的膨胀而影响国家其他权能的正常运行。
司法运作机制的内在规律性也要求不断健全检察制度,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如:侦查与侦查监督相制约,防止错误立案、错捕漏捕和滥用强制措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人民监督员制度配合,防止错诉漏诉;监所、刑事控申工作与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相制约,通过不立案、撤案、不起诉、法院判决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复议、复查等,防止有错不纠,刑事职权被滥用等。因此,要不断围绕刑事职权尤其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领域,进一步合理划分执法环节,分解和配置执法权力,强化内部分工制约,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构建既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和防止检察权滥用情形的发生。
(三)规范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根本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突出重点执法环节,下大气力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特别是要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文明执法,真正把程序规范、程序公正作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着力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严格执行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的规定,切实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更好地促进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和诉讼监督制约,切实以规范执法促进公正执法,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四)细化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明确执法标准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的有效途径。要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对涉及查与不查、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抗与不抗等法律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执法环节,必须明确执法标准,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防止和纠正选择性执法或者任意性执法。尤其在办理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往往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益,更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着力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着力防止违法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着力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着力防止违法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着力防止随意延长办案期限和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拖延,着力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在规范化建设中,确立执法者的规范意识是重要的基础与前提,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规范则是重要的环节与内容,也是堵塞执法漏洞、规范执法行为的治本之举。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改进执法方式,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适时上升为制度,努力实现执法标准统一化、执法要求具体化。
(五)落实素能培训建设过硬队伍
检察机关能力是全体检察人员执法素能的综合反映,特别是检察官个人能力整合的结果。只有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才能从实质上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法律监督能力。因此,要树立以能力为重点,以业绩为导向的科学人才观,加强教育培训,逐步建立以提高检察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核心的正规化教育培训体系,注重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突出专门性、针对性和运用性的检察业务培训,通过理论学习、挂职锻炼、“公诉见习”、“以案代训”和“双岗双责制”等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五种能力”: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政治经济能力;处置应急事件,化解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发现线索,揭露犯罪,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实犯罪的刑事诉讼能力;发现问题,监督违法和善于监督的法律监督能力;善于调研和总结,改进执法方式与机制,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规范创新能力。要按照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搭建各类人才成长舞台,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三、检察工作中规范化建设的特征
近些年,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促进了我市检察工作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积累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作法。在我看来,规范化建设不仅是巩固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已有的执法经验和成果,也不只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法制路径。因为,规范化建设具有如下的一些特征。
(一)规范化建设的内容是编制一套规范体系
规范化建设紧紧围绕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与统一的重要环节。通过规范化建设,规范检察执法行为,会更有力地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的“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后简称“四化建设”)建设方向的意见,是指导规范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基本标准》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化建设,主要围绕履行和保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检务保障及信息化建设、检察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形象建设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其中检察业务建设为占了一半的考核分数。在《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中,有超过80%的内容是依据法律规定编制的,有的规范条文甚至就是法律条文本身。在这些规范中,主要是授权性规范或者指引性的,虽然有一定的幅度或者部分是需要执法人员的判断和依据法理、情理和事理裁量,都是应当遵守和执行的,没有任意性规范。由此可见,执法规范化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属于一套规范体系,有着普遍适用的意义。同时,规范中还有针对个别情景的指导标准,这些也是规范作为标准化体系的意义。
(二)规范化建设的前提是建立一套制度体系
规范化建设要依托检察一体化工作格局,精心组织实施各项有效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建立一套各部门前后衔接、两级院上下一体紧密联系的制度体系。一是要落实市级院对区县院的指导和检查。各区县院对实施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部署、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院要及时掌握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进展情况,加强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得到认真落实。二是要强化两级院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两级院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促进规范化建设接口准确,无漏洞、重复和盲区。三是及时汇编规范性文件,积极总结本地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结合检察司法政策有针对性地修正。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根据检察工作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规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编撰,编撰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是形成一套逻辑体系
规范化建设构建的制度体系,应当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的,从而达到把检察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逻辑性,能够促使检察人员按照正确的法律思维,妥当地适用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各种法律关系,圆满地处置好法律涉案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建设的逻辑关系与法律思维的逻辑一样,要注意处理好规范化建设中可能涉及的四种情形:一是妥善处理好符合规范和客观真实的关系;二是注意区分好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三要严谨把握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关系;四是正确适用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针对性规范。
(四)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是形成一套执行体系
推进规范化建设,必须狠抓制度规范的落实。规范化建设的科学运行,各项检察职能的具体实现,法律监督效果的实践提高,最终要通过各项规范制度执行方能落实。要引入质量管理的成熟理论,借鉴过程控制、流程管理和持续改进的原理,设置案件集中管理、人员绩效量化考核和检务保障系统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转,提高业务、队伍、事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搭建起科学公正规范化的管理平台(即“三位一体”)。在质量管理中一般需要进行多个方面的评价。这里强调三点:一是单位领导要重视,强化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规范和工作流程及质量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业务规范体系、评价体系和监督体系。二是全体检察人员参与,健全完善目标管理、奖惩激励、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岗位目标量化,落实等级化目标考核责任制、奖惩激励淘汰机制,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不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反馈机制,完善落实案件评查督办机制、执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执法舆情研判引导处理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执法纠错问责机制,大力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加强对制度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记得美国狄克森州立大学的“文凭工厂”事件,让世人警醒和深思。在该事件的调查报告中指出:“文凭工厂”的原因,是州立大学各部门的程序长久以来不断退化,一些程序被废置了,一些监控被有意忽略了。
四、检察工作中的规范化建设与科学发展具有一致性
近些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规范化建设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础性工作,贯穿于三项重点工作和队伍素能建设的各个方面,先后深入开展了以忠诚、为民、公正、清廉为核心价值追求,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多项主题活动,不断整改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收到了较好成效。全市检察机关着眼于确保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从完善执法机制上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着眼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检察干警学习成才活动,加强法律监督队伍建设;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统筹兼顾,建立健全各项检察工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初步实现了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规范化建设的定位是规范运行检察职权,不断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回应时代要求,坚持求真务实,解放思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和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应当定位为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规范是求真,不断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编制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体系的结果;创新则是务实,回应时代要求的成效,汇总对个别化情境的普遍适用性工作方式,继而形成新的规范。检察工作是否实现了科学发展,可以用“三个有利于”、“三个符合”标准来判断:其一,是否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二,是否符合解放思想的时代需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否符合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我市检察机关近年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上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从检察工作的特征和执法监督工作规律出发,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和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如: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件集中管理等机制;公开听证、信访接引机制、自侦工作“四高一规范”等等。事实证明,这些探索都是符合法律监督效能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规范化建设的方法是全面落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统筹兼顾。
规范化建设能够提升检察工作的品质,有所侧重地抓好检察工作,就在于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对检察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始终坚持统筹兼顾。一是统筹兼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诉讼监督三项主要业务工作;二是统筹兼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是统筹兼顾检察体制改革与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四是统筹兼顾全面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与提高检察技术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检察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能力。五是统筹兼顾监督与配合、管理与服务、数量与质量、公正与效率、治标与治本。
(三)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发挥规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
司法实践中,一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运用检察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检察工作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二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方面,通过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要认真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在健全和完善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的基础上,推进巡访制度和上级院与下级院联合接访制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四要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思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公开促规范,以监督促规范,监督促公正,同时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五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把执法活动置于党委、人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办法,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人员的监督,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六要建设过硬队伍。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全员参与,积极发挥才智共同建设检察文化。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一支求真务实、规范创新、厚德尚法、知行臻善,具有个体能力特点的专家型、专门型、复合型检察官队伍,努力实现干警个人发展和检察事业发展的真正融合,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四)规范化建设的发展完善在于有序推进和持续改进,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通过不断总结规范化建设的经验,持续推动规范化建设的发展与完善。改进活动一般包括现状分析,识别与目前工作或者要求不相适应的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分析,明确相应的目标,制定计划予以改进和完善,并对这些措施所取得的效果予以评论和审核,确认改进成效并予以固化。眼下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探索总结案件集中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机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管理水平,构建案件办理、管理、统计一体的技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的监督执法。二是探索总结目标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结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职责任务和要求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把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现代管理科学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检察管理工作中来,不断以科学的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推动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三是探索总结督查督办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始终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和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坚持对自身执法不规范问题的“零容忍”,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从国家法治建设和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不断巩固和发展规范化建设成果,带动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位法学家说得好,法律就是一个旅者,随时准备翌日的行程。我认为,规范化建设也是这样的,希望全市的检察人员都是行者,不要作匆匆的过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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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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