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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犯意联络的网络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6 07:52

【摘要】 网络共同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部分,当共同犯罪发生在网络中的时候,或者说当网络犯罪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时候,网络共同犯罪内部的存在结构和规范结构产生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的新的表现形式,并使传统的法律规则适用起来产生困难。网络共同犯罪形态毫无疑问对已有的共犯理论产生了冲击,但是并非所有的网络共同犯罪现象、网络共同犯罪的各个方面都无法被传统理论包容。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独有的虚拟性特征,使得网络共同犯罪相对于传统共同犯罪确实出现了许多全新的特征,比如说网络为网络共同犯罪的联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式,网络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结发生了变化,其次,网络平合作为一个载体有其独特的数据资源,网络为犯罪提供了独特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导致网络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相对传统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对其进行认定的时候产生了很大的困难。尤其是网络中的犯罪行为常常表现出很强的技术性和智能性,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非常大。而网络共同犯罪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但是不管是对网络共同犯罪还是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要研究其独有的特征,显然广义的网络共同犯罪不能体现其特征,而狭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才能体现其独有的特征。即本文是着眼狭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概念进行的研究,即主要通过网络而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共同犯罪行为。本文是这样安排行文逻辑的:第一部分,将网络犯罪的定义界定为严重的侵犯网络信息系统、侵犯网络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也即是狭义的网络犯罪。而网络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狭义的网络共同犯罪就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共同犯罪行为。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之上,着重对网络共同犯罪成立的相关突出要件进行界定分析,首先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联络进行了界定,其犯意联络表现出形式多样性、内容模糊性、主体匿名性的特点,其中以网络聚众犯罪中犯意联络为例进行了分析。其次界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由于网络共同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性,常常以指令代码的方式展示,使得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的发起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出现了变化,网络共同犯罪在通过网络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及通过网络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上,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中的意思联络和协作行为明显弱化,甚至出现了共犯关系消失的趋势。紧接着对网络共同犯罪主体相关的网络中的单位犯罪和网络共同犯罪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是对网络共同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进行了界定。第四部分,在前文的论述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的三点具体建议,即充分利用刑事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判例指导,希望能为网络共同犯罪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网络社会的秩序也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网络社会的利益也是人类社会的利益,网络共同犯罪侵害的利益最终要辐射到现实空间中,站在立法的角度我们对网络共同犯罪不能熟视无睹、视而不见。所以,制度的脱节和理论的滞后不是我们的借口和理由,反而我们要更加积极的姿态来回应网络对立法和理论的挑战。 

【关键词】 网络共同犯罪; 犯意联; 共同犯罪行为; 法解释; 


引言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给网络犯罪提供了天然的屏障,并不断产生新的网络犯罪方式。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在进行认定的时候确实产生了很强的错位感,但是我们还是得承认,网络犯罪中的许多问题的认定仍然不影响传统刑法的整体效扭姑的飞吨劳联於刑件告成的。八—广事法律法规,以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刑法的规则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犯罪。但是网络空间中有其特有的资源数据,有其独有的法益,而这些却是传统刑法不能保护到的,所以传统刑法和网络犯罪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修修补补的技术措施并不能完美地解决这些问题,而由网络因素和共同犯罪相融合而生成的网络共同犯罪,这一相对单独犯罪更加高级的犯罪方式,毫无疑问给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共同犯罪这一类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中时,犯罪行为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往往表现出纯粹的技术配合,彼此之间并不碰面甚至也互不认识,使得网络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和客观行为都表现出与传统共同犯罪很大的区别。而共同犯罪主体之行为人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网络中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发生了认定上的困难。换句话说,网络共同犯罪已经成为研究网络犯罪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而共同犯罪的理论在运用中产生的争议性也加大了网络共同犯罪研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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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共同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笔者比较赞成这种说法,将网络犯罪的刑法保护对象分为三种类别,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科学,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的法益独立于传统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比如传统刑法保护的人身权、公民财产权等。笔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的定义界定为:网络犯罪是严重侵犯网络系统、及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所以这是一种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新形式犯罪;另一类是利用网络或者利用网络上的计算机数据系统为犯罪工具或者将网络作为犯罪的场所的网络犯罪。而犯罪的对象还是现实世界中的利益,这种网络犯罪实质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一种延伸,本质与传统犯罪没什么差别,一般也可以直接适用传统刑法处理。但是网络空间派生出的新的利益形式,则往往在传统刑法保护范围之外,比如网络虚拟财产、计算机数据等,即使是通过扩张解释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也会在若千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争议。

(二)网络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对于网络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主要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的犯罪行为,是以网络空间作为大背景,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而文中前面部分对于网络犯罪的界定中提到本文所定位的网络犯罪是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完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前述网络犯罪行为的,不管发生在网络中还是非网络中,无论哪个场合,都属于网络共同犯罪。即包括《刑法》条和条规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还包括条所规定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各种传统犯罪。也即是说不单指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或者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还包括以网络为载体而进行的犯罪行为。而狭义说所认为的网络共同犯罪是指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或者网络数据而发生的共同犯罪行为,也就是指的刑法、条所规定的两种纯正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三、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5
(一)网络犯罪中单位犯罪与网络共同犯罪的界限.......................16
(二)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界限...........................20
四、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的对策...................27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法律法规....................27
(二)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有关网络共同犯罪的规定......................28
(三)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判例的指导......................30
结语............32

四、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的对策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条第二款增设了一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新罪名,其规定了侵入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说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己为提供黑客工具、控制计算机、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的黑客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中关于网络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

(二)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有关网络共同犯罪的规定
虽然刑事立法在惩治打击犯罪时有着这快速的效果,无疑是最为有效、彻底的解决途径,但是刑法具有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且面对网络犯罪的变化速度,不能将解决问题的途径全部寄希望于刑事立法,网络犯罪的异化趋势给传统刑法带来了适用障碍,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好司法解释等技术性手段适应客观犯罪现实的发展。比如说被告人单单是在别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上投放了捆绑广告,付费达到了五千以上,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个工具是专门用于投放广告的,除被告人之外还有很杉人向这个工具付费投放了捆绑广告,那么这种行为就只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帮助犯,应按从犯处理。但如果是被告人委托他人制作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专门用于投放广告,还接受别人投放广告,就要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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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共同犯罪是一个值得研究但是又极其复杂的问题,网络共同犯罪的研究离不开各个国家的共同协作。对于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以网络共同犯罪作为选题,深知这个论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选题,从资料收集整合到论文的撰写,从整个研究过程中才发现自身的理论功底还很欠缺。但作为一名法律人,如果不迎难而上去迎接挑战,那又何来进步的可能。本文之意是希望通过在对网络共同犯罪的概念界定基础上,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相关问题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提髙认定网络共同犯罪的准确性。不力求深刻,力求通过清晰的陈述让大家对网络共同犯罪里面的相对传统共犯理论出现的异化现象引起关注并展开研究,希望能为网络共同犯罪的研究尽一点点绵薄之力。当然,为了完善网络共同犯罪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在不断总结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刑事立法方面也应该有所突破,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和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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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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