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基本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6 07:32
本文关键词: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基本关系研究
【摘要】:在社会转型的变革时代,社会秩序的失范风险徒然加剧。与之矛盾的是人们对于良法善治式的社会环境又热切期望,亦即是对法治化的社会秩序迫切期望。众所周知,权威是秩序的内在支撑。奉行宪政的现代政治文明皆表现为以其所形成的法理型权威来支撑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显然,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都是在宪政体制下形成,那么法理型权威则必然是它们的基本属性。或者说,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是法理型权威的构成要素。与宪政之治共同成为人类重要选择的是市场经济,这种经济模式在制度层面需要人们的普遍性承认,在秩序层面需要权力的有效维护。宪法原则化地规设了人们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总体样式,它是一切制度的根本依据,市场经济制度诚应包含在内。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下,宪法权威的生成意在使得这种经济模式普遍性为人们所承认与遵循。而市场经济在具体层面的社会关系调整与社会秩序维持需要具有居间仲裁职能的权力持有者置身其中。显然,这就需要司法者置身其中以司法之权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如此就必然需要司法权威构成这种秩序的内在支撑。可见,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在客观就催生了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构成了两者生成的经济基础。权威的确证通常表现为内在认同的与外在的服膺,充分地融应于文化之中,并通过文化得以整体性地表达。法治是宪政的治理方式,法治文化则必然成为社会的主体文化。所以,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就必然相应地融应于法治文化之中,并通过法治文化予以表达。换句话说,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就构成了法治文化的应有内容。总之,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具有密切的共同性关联。那么,它们也就存在着互动性关联的可能。通过分析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共同性关联基础上可以发现,宪法权威作为根本性的、至上性的权威构成了确证司法权威的坚实基础。虽然宪法权威在法理上应为根本性的、至上性的权威,但它并不是变动不居的,司法者以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方式了确证了司法权威,进而也就维护了宪法地位,捍卫了宪法价值,强化了宪法权威。所以,可以证立: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不仅存在着共同性关联,而且存在互动性关联。
【关键词】:宪法权威 司法权威 关联 互动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D926.2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6
- 1 导论6-7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6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6-7
- 1.3 研究方法7
- 2 理论背景7-9
- 3 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基本释义9-13
- 4 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的理论关联13-28
- 4.1 共同性关联13-21
- 4.1.1 法理型权威是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共同属性13-15
- 4.1.2 市场经济是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生成的共同经济基础15-18
- 4.1.3 宪法权威与司法权威皆为法治文化的应有内容18-21
- 4.2 互动性关联21-28
- 4.2.1 宪法权威是确证司法权威的坚实基础21-24
- 4.2.2 司法权威的确证是宪法权威的存量优化24-28
- 5 结语28-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33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33-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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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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