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是否提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10 13:22
本文关键词:认缴制下股东是否提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摘要】:我国《公司法》已经彻底实行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给股东的出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公司出资的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再无期限限制。那么也随之带来了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时候,是否认定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问题。
【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资本充实责任 出资期限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认缴资本在公司设立初期不需要等同于注册资本,但是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忽视了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只是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即注册资本由法定改为了股东之间的约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且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至,债权人可否请求股东提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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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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