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10-11 06:38
本文关键词: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和运营保障,特别是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资本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如果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则会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足性,损害其他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瑕疵股权是指在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中存在违法因素从而导致权利本身存有瑕疵的股权,包括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权转让违反法定程序等。而前者正是狭义上的瑕疵股权,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出资瑕疵股权在当前公司实践中屡见不鲜,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观色彩较重,因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因此,对出资瑕疵股权进行讨论,对瑕疵股权股东资格的认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对今后处理好此类股权转让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股权的概念和性质做了一个基本的介绍,希望能够通过对股权性质的把握更好地了解出资瑕疵股权的有关情况。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出资瑕疵股权的概念、造成股权瑕疵的原因。出资瑕疵股权主要是指由于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不完整而形成的股权,而造成股权瑕疵的原因主要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以及违反股权转让法定程序等。在此基础上分析出资瑕疵股东是否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是否有权利转让自己的股权。 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学术界各学者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以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提出本文的观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这也符合我国商事交易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本文第四部分前半部分阐述了瑕疵股权的救济办法,,特别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后半部分主要讨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本文认为应当由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学说基础上对其细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讨论,使得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能够更加完善。 本文第五部分概括了当前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在立法、司法以及执行上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予以完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如加重股东民事赔偿责任等,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
【关键词】:瑕疵出资 合同效力 责任承担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2
- 第一章 股权概述12-18
- 第一节 股权的概念12-13
- 第二节 股权的性质13-18
- 一 、物权说13-15
- 二 、债权说15-16
- 三 、社员权说16
- 四 、独立权说16-18
- 第二章 瑕疵股权18-25
- 第一节 瑕疵股权的概念18-19
- 第二节 造成股权瑕疵的原因19-22
- 一 、虚假出资19-20
- 二 、抽逃出资20-21
- 三 、违反股权转让法定程序21-22
- 第三节 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与资格定位22-25
- 第三章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5-35
- 第一节 股权转让25-29
- 一 、股权转让的定义25
- 二 、股权转让的分类25-26
- 三 、股权转让的形式26-29
- 第二节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29-33
- 一 、无效说30-31
- 二 、可撤销说31-32
- 三 、折中说32
- 四 、有效说32-33
- 第三节 本文观点33-35
- 第四章 瑕疵股权带来的问题以及救济办法35-44
- 第一节 瑕疵股权带来的问题35-36
- 第二节 瑕疵股权的救济办法36-40
- 一 、虚假出资的权利救济36-37
- 二 、抽逃出资的权利救济37-39
- 三 、未变更登记的权利救济39
- 四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救济39-40
- 第三节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40-44
- 一 、转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40-41
- 二 、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41
- 三 、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1-42
- 四 、本文观点42-44
- 第五章 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的完善44-47
- 第一节 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的不足44-45
- 第二节 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的完善45-47
- 结语47-49
- 参考文献49-5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3-54
- 后记54-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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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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