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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10-26 22:31

  本文关键词: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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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以了结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债权、偿还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而当清算义务人(这当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或者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毁损无法清算,甚至不经清算直接将公司注销或伪造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将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者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其理论渊源应相同,皆为侵权责任。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具有主体关联性。该连带责任的适用除符合一般连带侵权责任的特征外,当考虑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有无实际控制人、股东控制公司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证据规则,由于债权人在对公司内部事务的举证上处于弱势地位,故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标准,则需根据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后果和采取的手段等情形分情况确定。此外,一种责任的适用一方面包括其适用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包括其适用的限制。虽然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但有限制更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债权人在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既为一种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无可厚非,只要明确其起算点等具体事项即可。又因为公司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配置,当该配置不平衡,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冒违法之险,所以也将权利配置情况作为对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一种限制。
【关键词】:清算义务 连带责任 人格否认 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 权利配置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绪论9-16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9-10
  • 1.1.1 选题背景9-10
  • 1.1.2 选题意义10
  • 1.2 文献综述10-14
  • 1.2.1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理论渊源之学说11-12
  • 1.2.2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适用规则之学说12-14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14-16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14
  • 1.3.2 研究方法14-16
  • 第2章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16-25
  • 2.1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之理论渊源16-20
  • 2.1.1 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依据与内容16-17
  • 2.1.2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17-19
  • 2.1.3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关系19-20
  • 2.2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之性质20-25
  • 2.2.1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类型20-21
  • 2.2.2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21-25
  • 第3章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25-32
  • 3.1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25-28
  • 3.1.1 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时股东的连带责任25-26
  • 3.1.2 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时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26-28
  • 3.2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诉讼的证据规则28-31
  • 3.2.1 举证责任的分配28-29
  • 3.2.2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标准29-31
  • 3.3 强制清算是否应当优先适用31-32
  • 第4章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适用限制32-37
  • 4.1 诉讼时效对股东连带侵权责任的限制32-34
  • 4.1.1 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2-33
  • 4.1.2 该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3-34
  • 4.2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配置对股东连带责任的限制34-37
  • 4.2.1 股东之间的权利配置对股东连带责任的限制35
  • 4.2.2 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权利配置对股东连带责任的限制35-37
  • 结论37-40
  • 参考文献40-43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43-44
  • 致谢4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倪知良;李江英;;债权人主张股东就怠于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J];人民司法;2014年18期

2 王p樣,

本文编号:11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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