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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18:28

  本文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本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 主体 通知义务 反悔权 同等条件 权利的救济


【摘要】: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股权的自由流动,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追求的是一种多股制衡的状态。然而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封闭性的特定,立法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做出一定限制,两大法系公司所设计的相应的限制制度有其他股东同意权、异议股东强制购买义务、公司股份回购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等。我国公司法第71条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兼具了同意权、异议股东强制购买义务、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2005年公司法当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虽然相比于1993年有实质性的突破,但是在可操作性上还有许多可以细化的空间。实践当中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实践也有许多争议,原因归根于法条的规定过于简化,在细节操作上暴露了诸多问题,如果立法者对于这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指引,极易且已经对实践当中当事人在操作股权转让事宜时造成极大的困扰,而且当引发争议时,司法裁判者也会因为过于简单的法条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性依据,可能同一类案件,不同的审判者会作出不同的判罚。本文主要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当中几个相对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除了摘要、导言、结语之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主体界定;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股东优先购买权当中同等条件问题研究;以及转让股东是否具有反悔权。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及背景。点出了现有立法状况的不足、大致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成果和学说争议,从而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一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首先讨论的问题是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先思考瑕疵出资是否会影响股东的资格的取得。而后,即使股东资格继续存在,公司可否剥夺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该部分讨论多结合法条进行综合分析。该部分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否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首先如果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通过显名化,成为公司实际注册股东,继而当然可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未能显名化,或者因为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其显名化,其是否就失去了行使权利资格。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进行分析。第二章讨论的转让股东通知义务的以及转让股东的反悔权。有关于通知的发出的时间,笔者确定了正式通知应当于转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因为只有在订立合同之后,作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之一的同等条件才正式确定。该章节还讨论了通知的性质,是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以及通知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等等。该章后半部分论述的是转让股东的反悔权,首先讨论了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问题,目前理论界关于反悔权存在的理由主要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入手,在将其划分为请求权之后再认可反悔权的存在。笔者认为反悔权的必要性不因从权利性质的角度进行思考,而因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及所要保护的法律关系进行思考。在肯定了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之后,所讨论的是反悔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反悔权行使的条件,因为如果不在反悔权之上规定一个行使期限,将对封闭公司的股权稳定造成隐患,而且不允许转让股东仅仅因为不满意转让价格而任意行使反悔权,同样不利于封闭公司的股权稳定。第三章讨论的内容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同等条件的问题研究。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同等条件的参照标准,即与什么同等的问题;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即同等的程度是多少的问题;其中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时间与第二章当中关于通知义务中的通知时间部分内容相结合,表明的观点是同等条件是在转让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同等条件因为协议的生效而得以确定。最后同等条件的具体构成因素,包括价格、数量等等。其中价格同等和数量同等做了着重讨论,具体的研究包括,当转让股东出于其与受让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将股权折价转让或者无价赠与,以及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特殊关系比如为了维持过去以及今后的长久贸易伙伴关系,还讨论了转让股东为了获得特定的物,比如股权置换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股权调划等情况,因为这些条件往往其他股东难以达成,此时同等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允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如果允许,那么转让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作为最后一个基本问题于第四章进行讨论。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大多会与违反通知义务相联系,譬如不履行通知义务或者通知不实。此时转让股东和第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理论界有认为是可撤销合同、有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而笔者认为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当肯定协议是有效合同。在认定协议效力之后,该章第二节内容区分了第三人已实际受让股权以及第三人尚未实际受让股权时的处理。对于前者,优先购买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以及向转让股东主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进行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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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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