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两虚一逃”罪名存废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两虚一逃”罪名存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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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1997年《刑法》以1993年《公司法》为依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自从2005年公司法首次修改以后,学界就对“两虚一逃”罪名的“存”与“废”展开了激烈争论。2014年《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则将“两虚一逃”罪名的“存废”之争推向了高潮。本文通过分析和论述废除“两虚一逃”罪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张立法者应当以本次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为契机,废除“两虚一逃”罪名。本文分为三章对此观点进行阐述。本文第一章对公司资本制度以及我国资本刑法“两虚一逃”罪名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介绍。文章首先介绍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次变迁并厘清公司法两次修改所涉“两虚一逃”罪名的相关概念,例如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公司股东和业务执行人员等。文章其次介绍了我国资本刑法“两虚一逃”罪名的演变及其成立要件,并分析两次公司法修改对“两虚一逃”罪名的影响,提出刑法应随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转移其打击重心的观点。本文第二章论述了“两虚一逃”罪名废除的必要性。文章批判了“两虚一逃”罪名的修正理论和保留理论,并分析了“两虚一逃”罪名与刑法独立性和谦抑性存在的冲突,由此论证“两虚一逃”罪名废除的必要性。文章认为,修改抽逃出资罪名会使该罪与职务侵占罪名重合,同时也不能消解该罪关于“出资额”的固有弊端,还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重罚的保护伞;欺诈增资行为不具备入罪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且该罪缺乏司法适用空间,同时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保留“两虚一逃”罪名的观点实际上忽略了27类行业的特殊性,将其与普通的公司企业混同;保留“两虚”罪名的观点实际上混同了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概念,高估了刑罚的作用,也忽略了环境变化导致的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下降。“两虚一逃”行为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减损了自身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与刑法独立性产生冲突。因公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完善,使得“两虚一逃”罪名的存在将与刑法谦抑性存在难以弥合的冲突。本文第三章是对“两虚一逃”罪名废除的可能性进行论述。文章分析了“两虚一逃”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并提出了预防“两虚一逃”行为的应然措施,从而论证了“两虚一逃”罪名废除的现实可能性。文章认为,从时下“两虚一逃”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来看,刑法“两虚一逃”罪名形同虚设,且为地方侦查机关选择性执法提供了有利条件;部门法虽然逐步改进却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两虚一逃”罪名的废除对我国诚信市场建立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行政与市场的监管制度以及完善部门法与刑法的法律规制两条路径予以弥补。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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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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