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选题:公司司法解散 切入点:公司僵局 出处:《上海社会科学院》2010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公司司法解散是一种股东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司法权力对公司解散的介入。在域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及运作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运作体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该项制度,但是其立法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与困难,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而损害了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本人从司法解散的定义出发,深入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制度价值,并通过对比研究发达国际及地区的立法例,剖析了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在司法运用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拙见。通过本文论述,期望能够推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应用和充分完善,从而更好保护股东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Abstract]:Judicial dissolution of a company is a relief measure for shareholders' rights, which reflects the intervention of judicial power i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Outside the territory,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of the company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The company law revised in 2005 introduced this system, but its legislation is too principled, and its operation is not strong, which brings confusion and difficulty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Against the intent of the legislator to the detriment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Starting from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dissolution, I have deeply analyzed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of the system, and analyze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in China by comparing and studying the legislative example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of the author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in China.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ompany,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Promoting harmoniou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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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6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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