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股份对价模式的立法选择
本文选题:股份对价类型 + 商业判断 ; 参考:《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02期
【摘要】:中国新《公司法》不仅对股份对价类型、对价类型结构中非货币比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要求经过依法成立机构的法定评估、法定验资。股份对价根本不被看做回应实践的商业判断,公司董事享有的只是遵守法定的义务,完全没有自由运作的权利,因而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授权模式虽然能够兼顾冲突主体的利益,是效率与安全的合理结合,是一种帕累托标准的效率设计,但其采纳有一个前提:强制性信义义务的施行与行之有效的司法事后判断。所以,真正符合中国实际的股份对价模式既不是授权模式,也不是法定模式,而是折中股份对价模式。
[Abstract]:The new Company Law of China not only strictly prescribes the types of consideration of shares and the proportion of non-money in the structure of consideration, but also requires legal capital verification after the statutory evalu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The consideration of shares is not regarded as a commercial judgment in response to practice at all. The directors of a company only enjoy the legal obligation and have no right to operate freely, which seriously hinder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Although the authorization model can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the subject of conflict, it is a reasonable combination of efficiency and security, and is an efficiency design of Pareto standard, but its adoption has one premise: the enforcement of mandatory fiduciary duty and the effective judicial judgment afterwards. Therefore, the real consideration model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is neither the authorization nor the legal model, but the eclectic consideration model.
【作者单位】: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分类号】:D922.291.9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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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2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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