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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09 09:19
【摘要】: 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没有受到足够重视,造成理论上、立法上和实践中的混乱。现有理论通说认为债权申报期限是除斥期间、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在此学说基础之上设计的通知制度产生了诸多弊端,理由不足以至于纰漏丛生,造成自身陷入矛盾之中。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大规模侵权行为的产生与公司非破产注销的简便并存,必将造成更多的现实困境。 本文从保障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认为债权申报期间属于最短期限,公司注销后发现的责任股东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在取得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通知与公告的关系,规范通知的次数与种类、内容、方式,关联公司合并清算公告、撤销清算公告等,构建我国公司法崭新的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 第一部分,对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的说明,并用语义分析法分析了通知的定义和通知制度包括的种类与方式,并进而确定了本文要研究通知制度的范围边界。最后讨论了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的法理价值。 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公司立法现状的探讨,引出比较法考察的必要性。从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的考察,分别予以评析,间接的指出了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不足。 第三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主要由于对理论上的两个问题的认识偏差所致。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借鉴民法理论、公司法理论等,分别比较分析了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期限的性质、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的两个问题。指出公司非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应当是最短期限,不应具有除权效力,公司法对补充申报不应限制时间条件;公司消灭的标志是公司没有资产,即使经过非破产清算,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股东也可能在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考察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公告为视角对清算公告的实践现状做了分析,综合指出两者的不足与漏洞。 第四部分,在比较法考察与立法现状讨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通知与公告的关系、立法模式的改进,并具体对通知制度的种类与次数、内容、通知对象、已知债权人的确定标准、债权申报期限与法律后果、关联公司非破产清算合并通知制度、通知与公告撤销制度等需要完善的理由与内容作了深入研究。 最后,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需要完善之处提出了具体的二十二条法条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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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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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5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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