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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及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17-03-25 16:17

  本文关键词: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及制度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公司是人为的通过法律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下,公司是当代经济社会中进行贸易往来的最基本主体,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元素。所以如何严格规范公司的市场准入,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公司设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由于公司设立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严格的法律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个必然共识。但这并不能确保公司现实设立过程当中的合理性,有可能会产生公司创设瑕疵问题,故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活动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整就成为必要。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尽管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公司的发起人在创设公司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背公司法所规定的种种情形,没有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没有正确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由于公司发起人、公司登记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大量存在。但在公司创建过程中存在瑕疵的现象会对现实社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现象。如公司发起人未按时缴纳出资,造成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下降,这将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威胁,交易市场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是立法并没有对所有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予以规范。就立法技术层面来说,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并不一定会就招致公司设立无效。要在首肯公司拟制人格的同时,给予设立有缺陷的公司以矫正的权力。只有公司补救无效时,才能够解散公司。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主体由四个大的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是用来说明本篇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方向。第一部分着重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定义和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根据公司创建过程中所出现的瑕疵的差异,进而归纳出公司设立瑕疵的常见类型,结合法条进行阐述,以此统领下文的细节分析。第二部分着重比较两大法系对公司设立瑕疵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的不同规定,并分析对瑕疵设立的公司进行救济中所代表的各种不同利益的考量,并总结这两种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将具体阐述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及当前实务中尚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经过阐述,对公司创设瑕疵制度的法律完备提出合理化意见。
【关键词】:设立瑕疵 救济手段 存在问题 法律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1 公司设立瑕疵的界定和分类10-16
  • 1.1 公司设立瑕疵的界定10-12
  • 1.1.1 公司设立瑕疵的定义10-11
  • 1.1.2 公司设立瑕疵的理论基础11-12
  • 1.2.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12-16
  • 1.2.1 股东的缺陷12-13
  • 1.2.2 公司章程瑕疵13-14
  • 1.2.3 公司设立程序性瑕疵14-16
  • 2 两大法系对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16-25
  • 2.1 对公司设立瑕疵法律效力的不同规定16-18
  • 2.1.1 大陆法系采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16
  • 2.1.2 英美法系采用公司设立有效制度16-17
  • 2.1.3 中国台湾地区采用设立可撤销制度17-18
  • 2.2 如何平衡公司瑕疵设立救济中的利益18-21
  • 2.2.1 公司设立无效的阻却18-20
  • 2.2.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20-21
  • 2.3 对两大法系作出不同规定的实证分析21-23
  • 2.3.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分析21-22
  • 2.3.2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分析22-23
  • 2.4 两种制度对于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启示23-25
  • 3 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25-33
  • 3.1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25-26
  • 3.2 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26-29
  • 3.2.1 股东瑕疵的救济26-27
  • 3.2.2 公司章程瑕疵的救济27-28
  • 3.2.3 公司设立程序性瑕疵的救济28-29
  • 3.3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瑕疵规定的缺陷29-33
  • 3.3.1 未明确设立瑕疵公司的效力29-30
  • 3.3.2 未确立公司设立瑕疵的补正制度30
  • 3.3.3 未确立公司的强制性解散制度30
  • 3.3.4 未明确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是否具有溯及力30-31
  • 3.3.5 未明确设立瑕疵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31
  • 3.3.6 社会征信体系未建立31-32
  • 3.3.7 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尚未完善32-33
  • 4 我国公司设立瑕疲制度的完善33-37
  • 4.1 明确规定设立瑕疵公司的效力33-34
  • 4.2 完善公司瑕疵设立的补正制度并明确规范其操作程序34-35
  • 4.3 设定公司的强制性解散制度35
  • 4.4 明确对设立瑕疵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具有溯及力35
  • 4.5 进一步明确公司瑕疵设立主体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35-36
  • 4.6 进一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提高社会诚信度36
  • 4.7 建立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强化公众监督等36-37
  • 结语37-39
  • 参考文献39-41
  • 致谢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陆介雄;周建伟;;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J];当代法学;2006年0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黎学文;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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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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