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7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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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将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展露于前。我国沪深两市已有2500余家公司挂牌上市,其中存在着经营困境的ST公司就有239家之多。上市公司作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其运营状态对本行业及本地区的经济状况都有着明显的影响。倘若任凭这些存在破产隐患的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财富的损失,甚至会对整体经济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的颁布,重整制度以其对破产的预防功能和积极帮助企业复兴的特点,为存在破产风险的上市公司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之路。至今已有30多家上次公司采取了重整程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参与方广,涉及部门法律多和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以至于上市公司的重整之路虽成效很好但却走得并不平顺,在操作中也凸显了出了许多问题。 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们的数量和持股比例也出现了明显的增长,对小股东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小股东由于其个体持股份额少,极少能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对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危机,进入破产程序的责任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较小,且因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能起到的作用也极其有限。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却并未对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权利保护作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对小股东保护机制的完善进行讨论,就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对我国上市公司在重整中的概况和特点进行梳理,提炼出小股东保护在重整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文献资料和立法实践对其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 在导论部分中,笔者从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逻辑思路和方法三个方面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本文涉及的破产重整的概念及特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利保护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特殊性三个基本问题做出了简要说明,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 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在重整中,为了使各参与方的利益在有限的时间内达成一致,各方必然会有一些权益会被舍弃。而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参与方之一,对其应该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和必要性就成为本文首先应讨论的问题。因此,笔者在第一章中首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 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中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小股东在重整中存在天然的弱势,除了作为股东的合法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之外,与同为股东的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并从破产法的社会价值、保护小股东权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我国民主社会法制的精神以及破产法立法的国际趋势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其后又从股东平等原则、委托代理理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个方面对小股东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最后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得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小股东权利保护是具有其特殊性和必要性的。 在本文第二章中,笔者通过表格的形式,对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确立重整制度以来,我国已完成重整程序的34家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的时间和受理法院,管理人的构成,出资人表决中是否开通网络投票,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情况等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内容进行梳理并从中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对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影响做了分析。在我国沪深两市中,存在经营困境,有破产之虞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并不少,而重整制度相对于和解和清算制度而言,对上市公司的优势也非常明显。因此,得出对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进行完善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最后从表决权、知情权及诉讼权三方面对我国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 第三章主要是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主要从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权利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参与度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在表决权方面,首先从网络投票对小股东参与表决的重要意义着手,提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网络投票制度还不规范;其次,出资人组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的规则尚不明确;第三,指出由于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上的规定尚有不足,小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效用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效果,虽然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现行的《上市规则》中对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破产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缺漏,但仍存在一些可以完善之处,例如在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信息不明晰,信息披露的渠道也较为单一等。而对于小股东的诉讼权利方面,则主要是从虚假陈述的赔偿之诉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产生的债权的处理不明确和管辖权存在冲突两个方面讨论了小股东在重整中的诉讼权利保护的问题。由于在现行法下小股东无法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笔者认为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参与度很低也是非常不利于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 正文第四章的主要内容这是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小股东在表决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投票的适用和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是首先应该确定的;另外,基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参照债权人的模式进行分组表决更利于得出公平的结果;最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定的细化,有利于法院在公平中立的立场上批准重整计划,也有利于小股东们的表决结果不被随意否认。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建立小股东委员会有利于提高小股东对重整程序的参与。而赋予小股东对重整管理人的监督权和制定重整计划的参与权都有利于提高小股东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从而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实施。在知情权方面,笔者从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渠道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在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补充。最后,笔者对小股东在重整中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分析,对当下存在的管辖权冲突与赔偿之债在重整程序中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同时求偿机制在小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建立也可以在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司法救济,而《公司法》中关于派生诉讼的规定可为此提供借鉴。最后,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小股东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压力。 最后一部分内容为本文的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选题较为新颖,但与此同时相关参考文献资料较少也成为本文写作的最大难点。笔者希望首先对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基于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保护的实际情况的梳理,总结出小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小股东权利保护等相关文献的阅读和理解,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上市公司 小股东 破产重整 制度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2
【目录】:
- 摘要4-8
- Abstract8-15
- 0. 导论15-23
- 0.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15-17
- 0.2 文献综述17-18
- 0.3 研究的逻辑思路与方法18-19
- 0.4 相关问题的说明19-23
- 0.4.1 破产重整的概念及特点19-20
- 0.4.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利保护20-21
- 0.4.3 上市公司的小股东21-23
- 1.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23-30
- 1.1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23-26
- 1.1.1 我国小股东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特殊性23-24
- 1.1.2 符合破产重整程序的社会价值24-25
- 1.1.3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25-26
- 1.1.4 我国民主法治社会的精神的体现26
- 1.1.5 符合破产法立法的国际趋势26
- 1.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26-29
- 1.2.1 股东平等原则26-27
- 1.2.2 禁止权利滥用理论27-28
- 1.2.3 诚实信用原则28
- 1.2.4 委托代理理论28-29
- 1.3 本章小结29-30
- 2.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现状30-41
- 2.1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及特点30-36
- 2.2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点对小股东保护的影响36-39
- 2.3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小股东权利保护现有立法梳理39-40
- 2.3.1 小股东表决权保护的相关立法39
- 2.3.2 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相关立法39-40
- 2.3.3 小股东诉讼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40
- 2.4 本章小结40-41
- 3.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41-50
- 3.1 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尚存缺陷41-45
- 3.1.1 表决方式有限41-42
- 3.1.2 表决规则不明晰42-43
- 3.1.3 表决结果的效用无保障43-45
- 3.2 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参与度低45-46
- 3.3 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并不充分46-47
- 3.4 小股东在重整中的诉讼权利保护尚不完善47-49
- 3.4.1 重整程序中小股东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尚不明确47-48
- 3.4.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清晰48-49
- 3.5 本章小结49-50
- 4.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50-61
- 4.1 完善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表决权保护50-53
- 4.1.1 明确网络投票的适用50-51
- 4.1.2 建立出资人分组表决制51
- 4.1.3 细化表决规则51-52
- 4.1.4 细化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定52-53
- 4.2 提高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参与度53-55
- 4.2.1 建立小股东委员会53-54
- 4.2.2 赋予小股东对重整中管理人的监督权54
- 4.2.3 增加小股东对重整计划制定的参与权54-55
- 4.3 明确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机制55-57
- 4.3.1 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55-56
- 4.3.2 细化信息披露的内容56-57
- 4.3.3 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57
- 4.3.4 确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57
- 4.4 建立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诉讼权57-60
- 4.4.1 增加小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求偿机制57-58
- 4.4.2 明确小股东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58
- 4.4.3 确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诉讼的管辖权58-59
- 4.4.4 引入集团诉讼制度59-60
- 4.5 本章小结60-61
- 结论61-63
- 参考文献63-67
- 后记67-68
- 致谢68-6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6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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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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