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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5 02:18

  本文关键词:论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这被认为是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研究发展的一大成就。笔者认为,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规定的一大不足,在于坚持坚持“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二者的附随性,使得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仅限于金钱给付关系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反观比较法领域的司法实践,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则不仅仅局限在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场合,例如股东单纯滥用公司独立法人独立地位,规避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规避排他性供货合同等情形,人格否认都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空间。本文以规避法律义务情形入手,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文章分为五个部分,按照循序渐进的论证方式,对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人格否认制度予以论述。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本文论述的对象进行限定,即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规避法律义务而损害公共利益或使权利人遭受不公正损失的行为,应当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调整;第二,从比较法角度就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人格否认制度采用了“法人滥用说”。第三,深入分析了法人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其制度价值,认为两项制度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有限责任体现了不同的外在危害,将其并列不具有合理性;第四,从正反两方面,分析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价值。文章第二部分,对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人格否认的表现进行了类型划分。文章梳理了比较法领域的大量判例,按照规避法定义务和规避约定义务作出区分。其中规避法定义务包括获得利益和免除责任两种情形,而规避约定义务包括公司和股东两个层次上的规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分析了比较法判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章第三部分,结合现行立法,对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进行了设计。首先,认为应扩张主体的适用范围。就发起主体而言,广义上的债权人、国家机关和工会组织都可以成为原告,而姐妹公司和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本身都可以成为人格否认制度不利后果的承担者;第二,从主观方面,认为“滥用”应采客观主义观点,界定“滥用”的时间节点,应在危害行为外部化之时;第三,从行为要件上,笔者提出了两层次结构理论,第一层次上应符合人格混同或者过度控制,并对如何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层次上应具备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第四,应产生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不公正的损害之后果,“严重性”的认定标准不应要求被告无法清偿或在程序上要求破产清算前置,而是只要满足其他途径无法救济即可视为符合“严重”的认定标准。文章第四部分,就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适用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首先,就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形式而言,认为不应局限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第二,就责任的划分来说应采用“共同连带责任”说。文章第五部分,是对完善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现有学说进行了梳理和评论,并从立法论角度,提出应以证明责任转移为基本原则,在特殊场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第二,应坚持人格否认谨慎适用立场,并提出了若干制度化建议。
【关键词】: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独立性 有限责任 规避法律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4
  • 前言14-17
  • 第一章 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理论基础17-30
  • 第一节 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人格否认制度之概念及基本前提17-18
  • 一、本文意义上的人格否认制度之含义17-18
  • 二、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基本前提18
  • 第二节 比较法视角审视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18-22
  • 一、英美法系国家19-20
  • 二、大陆法系国家20-21
  • 三、比较法对我国人格否认制度构建提供的经验21-22
  • 第三节 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情形的合理性分析22-26
  • 一、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22-23
  • 二、法人人格制度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23-24
  •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24
  • 四、有限责任制度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24-25
  • 五、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应然关系及其对人格否认的意义25-26
  • 第四节 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必要性研究26-30
  • 一、解释论立场下排除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局限性26-28
  • 二、规避法律义务作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独特价值28-30
  • 第二章 规避法律义务情形的类型划分30-38
  • 第一节 规避法定义务情形的类型化梳理31-33
  • 一、规避法定义务获得利益的情形31-32
  • 二、规避法定义务免除责任的情形32-33
  • 第二节 规避约定义务情形的类型化梳理33-37
  • 一、公司规避作为义务的情形33-34
  • 二、股东规避作为义务的情形34-35
  • 三、公司规避不作为义务的情形35-36
  • 四、股东规避不作为义务的情形36-37
  • 第三节 比较法判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7-38
  • 第三章 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38-51
  • 第一节 主体要件:主体范围的扩张38-43
  • 一、发起主体的扩张38-40
  • 二、责任主体的扩张40-43
  • 第二节 主观要件:“滥用”标准的明确43-46
  • 一、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44
  • 二、“滥用”的时间节点界定44-46
  • 第三节 行为要件:两层次结构的认定46-49
  • 一、第一层次:人格混同和过度控制46-48
  • 二、第二层次:规避法律义务48-49
  • 第四节 结果要件:“严重损害”标准的辨析49-51
  • 第四章 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的人格否认法律后果51-55
  • 第一节 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形式51-53
  • 一、财产性责任是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51
  • 二、非财产性责任亦应作为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形式51-53
  • 第二节 公司和其股东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53-55
  • 一、国内学者之观点53
  • 二、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应为共同连带责任53-55
  • 第五章 完善规避法律义务情形下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55-61
  • 第一节 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55-58
  • 一、现有学说的评判55-57
  • 二、应然模式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57-58
  • 第二节 坚持审慎适用原则58-61
  • 一、减少适用数量59
  • 二、提高审理级别59-61
  • 结语61-62
  • 参考文献62-66
  • 致谢6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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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尔昕;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J];法学评论;2004年01期

3 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J];法学;2009年07期

4 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J];中国法学;2004年03期

5 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J];中国法学;2005年02期

6 曾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司法适用[J];中国律师;2008年04期

7 陈国奇;;论法人格否认法理中的“不当劳动行为”——日本近期两则判例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7年02期

8 张晓军;论竞业禁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01期

9 王锴;;论公司股东的直索责任[J];学术论坛;2012年05期

10 杜晓梅;;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制度的必要性[J];中国律师;2013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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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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