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房产出租中的国资监管
发布时间:2017-04-1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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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县级的国有独资企业处于改制不成,监管困难的地位。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的程序上,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都还不能确定自己相应的权利和职责。从国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两方面看,县级的国有独资企业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在法律上,应该遵循国资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不损害作为政府代表的出资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国有房产进行出租的经营权上,享有自主的决策权,但是也受到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限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处于出资人的地位,在不干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对国有房产进行出租决策的前提下,利用享有出资人的各种权益,从而可以间接的对国有房产出租的决策和程序做到其出资人应该做到的影响,以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国家出资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不仅在对国有房产进行出租的过程中履行各自职责外,还需要对原承租人的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本文从案例出发,主要说明了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权限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进行分析,针对案例,国资监管机构如果做到对企业的监管。 第二部分主要是总结第一部分的分析,铺开来说明国资监管机构如果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企业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就是说明如何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部分主要是讨论国家出资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原承租人的权益,对原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有房产出租 权利 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内容摘要6-7
- Abstract7-8
- 目录8-9
- 引言9-11
- (一) 案例简介9-10
- 1、案例9-10
- 2、争论焦点10
- (二) 本文写作目的10-11
- 一、国资监管机构有必要监管企业的房产出租活动吗?11-17
- (一) 国家出资企业有自主经营权12-13
- (二) 为维护出资人权益. 国资监管机构有监管权13-17
- 1. 国资监管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14
- 2. 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利14-15
- 3. 结合案例. 65 家国有独资企业就出租房产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决策15-17
- 二、国资监管机构该如何监管企业的房产出租活动?17-20
- (一) 国资监管机构应该做引导性的经营方针17
- (二) 国资监管机构应该完善企业资产出租的决策制度17-19
- 1. 国资监管机构应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18
- 2. 国资监管机构还应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18-19
- (三) 明确的监管程序有助于企业放开包袱19-20
- 三、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出租中如何保护原租赁人?20
- 结束语20-21
- 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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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晓松;;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职责[J];政治与法律;200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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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白津夫;国资体改促变政府职能[J];w挛胖芸,
本文编号:3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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