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4-20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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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国公司法一般采用“二分法”或者“三分法”的立法例,对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进行规制,继而保障股东免受不当股东大会决议的侵害。我国对于瑕疵决议的法律后果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但是在对瑕疵事由的划分标准上有其特殊性。本文以域外瑕疵决议制度的立法例比较研究入手,,就决议内容及程序在不同瑕疵情形下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梳理,发现传统“二分法”按照实体与程序的区分作为决议瑕疵效力类型的划分标准并不科学。文章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议程视角下不同的程序性事项对决议效力影响的分析,认为在实体与程序划分基准之下,有必要对程序性事项瑕疵再次细分,将股东大会决议严重的程序性瑕疵列为不存在类型,以此完善我国的瑕疵决议效力体系。 全文包括引言、主文及结语三大部分,其中主文由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包括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概念界定、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属性、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价值三部分。通过对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概念的界定,作为帮助我们理解文章中心意思的基础。 第二部分梳理了各国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立法例,通过各国立法模式及瑕疵事由的分析,探寻该项制度背后的立法缘由,为我国瑕疵决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可借鉴的地方。 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分别就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内容瑕疵、程序中决议方法瑕疵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分析了决议内容瑕疵所对应法律事由的界定,将内容违反的事由细分为违反强行性规范、违反章程、滥用多数决等情形,并对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使决议无效法定事由的范围趋于清晰。另一方面,通过决议方法瑕疵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应当审慎界定轻微程序性瑕疵事项,认为决议的形成应充分尊重股东表决权自由行使之意志。 第五部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对我国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提出反思。以股东大会决议议程为基础,分析了各个程序事项在决议形成中的不同作用,认为二分法体例并不能很好的体现程序事项在决议中的特殊价值,不同的决议瑕疵会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将程序性瑕疵统归为可撤销事由是不科学的,为决议不存在脱离决议可撤销瑕疵类型而成为独立类型予以论证。 最后,本文的第六部分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瑕疵决议不存在制度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有成为独立瑕疵类型的合理性。通过对决议不存在构成要件的分析,印证了该建议的可操作性,由此完善我国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体例。
【关键词】:股东大会 决议 瑕疵事由 法律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概述10-14
- (一) 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概念10-11
- (二)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属性11-12
- (三) 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价值分析12-14
- 二、域外瑕疵决议立法例研究14-18
- (一) 立法模式比较研究14-15
- (二) 瑕疵事由比较研究15-18
- 三、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瑕疵及其法律后果分析18-23
- (一) 违反强行性规范18-19
- (二) 违反章程19-21
- (三) 滥用多数决21-23
- 四、股东大会决议方法瑕疵及其法律后果分析23-28
- (一) 决议法定数瑕疵23-24
- (二) 表决代理分析24-25
- (三) 表决权不统一行使25-26
- (四) 表决方式瑕疵26-27
- (五) 股东中途退席与弃权特殊情形分析27-28
- 五、我国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体系之反思28-31
- (一) 我国立法现状28-29
- (二) 对我国瑕疵事由对应法律后果之反思29-31
- 六、我国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体系之完善——引入决议不存在瑕疵类型31-37
- (一) 决议不存在有其独立的价值31-33
- (二) 决议不存在类型的要件分析33-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致谢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王彦明;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基于德国股份法的研究[J];当代法学;2005年04期
2 钱玉林;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J];法学;2005年03期
3 张民安;公司股东的表决权[J];法学研究;2004年02期
4 石纪虎;;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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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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