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6-05 0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当通知债权人,该条规定系效仿德国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减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通知要件并非公司减资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仅仅是对抗要件,即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仍发生效力,只是针对未受通知的债权人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遵循,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当明确公司减资时对债权人的通知仅仅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文章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7(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法律规制
三、法院对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的减资效力的认定
四、不同减资模式对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效力的认定
(一) 美国的减资模式:“偿债能力准则”模式
(二) 德国的减资模式:信息披露机制下的“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
(三) 英国的减资模式:司法介入下的折中模式
五、理论上的争议: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之争
本文编号:3211483
【文章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7(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法律规制
三、法院对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的减资效力的认定
四、不同减资模式对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效力的认定
(一) 美国的减资模式:“偿债能力准则”模式
(二) 德国的减资模式:信息披露机制下的“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
(三) 英国的减资模式:司法介入下的折中模式
五、理论上的争议: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之争
本文编号:32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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