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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04-26 18:14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构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私募证券转让市场中“证券”的含义应作广义解释;“私募”是指发行时针对特定对象且未采用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不同于我国《公司法》私募设立公司中“私募”的意思。 尽管我国区域性交易场所对私募证券转让规则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依然存在私募证券转让中投资者保护不足、转让条件不完善、监管力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存在不足以及交易场所的无序化等问题。 纵观美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演变历程,如何解决限制转让和保证流通的矛盾,如何兼顾推动证券私募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双重目标,如何在新的转让规则设计上体现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可靠的行为指南,是其构建私募证券转让制度需要遵循的法理基础。以此为鉴,构建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构建私募证券转让规则。一是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的判断应当包含主观(是否具有足够的证券经验、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和客观(净资产的数量)两个方面。依此可以将其分为四类:金融机构、私募证券发行人的关系人、企业法人、具备相当数量财富、财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自然人。二是引入持有期间的限制。对于合格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之间私募证券转让实行豁免。对于其他三类投资者的持有期限应设置一定限制,以证明其持有意图。三是交易数量的限制。交易量设置下限和上限,并且单次交易量超过一定标准(上限)的,须填写一张登记表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次,建立一个仅限于“机构投资者”的全国性的私募证券转让市场,实行强制托管制度,无持有期间限制。在该场所交易的证券必须是未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且发行人该种类的所有证券只能在这一场所交易。 再次,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私募证券转让监管制度。确立公众公司制度,并将强制、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约束范围扩大为公众公司。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即发行时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关键词】:私募证券 转让制度 合格投资者 信息披露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 研究背景10
  • 二、 研究方法10
  • 三、 文献综述10-12
  • 第一章 私募证券转让的理论基础12-17
  • 第一节 私募证券相关概念的界定12-14
  • 一、 “证券”的范围12-13
  • 二、 私募的界定13-14
  • 第二节 私募证券转让的法理分析14-17
  • 一、 证券流动性理论14-15
  • 二、 限制私募证券转让理论15
  • 三、 证券的流动性与私募证券转让限制的平衡15-17
  • 第二章 我国私募证券转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26
  • 第一节 我国私募证券转让的法律规范17-18
  • 第二节 我国私募证券转让的现实探索18-24
  • 一、 大宗交易平台18-19
  • 二、 区域性的交易场所的转让规则19-24
  • 第三节 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存在的问题24-26
  • 第三章 构建私募证券转让规则26-38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证券转让规则的历史演变分析26-30
  • 一、 美国私募证券转让规则修订的法理基础26-27
  • 二、 私募证券转让规则的演变及其评价27-30
  • (一)私募证券转让规则的演变——以规则 144 和规则 144A 为例27-29
  • (二)私募证券转让规则演变的评价29-30
  • 第二节 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30-33
  • 一、 “合格投资者”的制度现状分析30-31
  • 二、 完善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31-33
  • 第三节 持有期间33-36
  • 一、 持有期间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借鉴33-35
  • (一)持有期间的法理分析33
  • (二)持有期间的制度借鉴33-35
  • 二、 明确我国持有期间的规定35-36
  • 第四节 转让数量36-38
  • 一、 转让数量的借鉴36-37
  • 二、 细化转让数量37-38
  • 第四章 规范私募证券转让场所38-41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证券转让的场所38-39
  • 一、 美国私募证券转让的场所对比38
  • 二、 机构投资者的“安全港”——PORTAL 系统38-39
  • 第二节 构建私募证券转让市场的建议——以 PORTAL 系统为借鉴39-41
  • 一、 私募证券转让市场的现状分析39
  • 二、 私募证券转让市场构建的建议39-41
  • 第五章 强化私募证券转让监管——以信息披露为视角41-44
  • 第一节 私募证券监管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审视41-42
  • 第二节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42-44
  • 一、 “创立”公众公司制度42-43
  • 二、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义务43-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9
  • 后记49-50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0-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过文俊;;海峡两岸场外交易市场比较[J];南方金融;2007年02期

2 张艳;;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模式探析[J];开放导报;2009年05期

3 雷鸣;;天津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综合分析与建议[J];企业经济;2010年07期

4 张~p;史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思考——关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探讨[J];企业经济;2011年10期

5 王丽;李向科;;美国资本市场分层状况及对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6年06期

6 叶向荣;贾翱;;论我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完善[J];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06期

7 朱小川;;发达市场金融商品合格投资者制度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09期

8 刘纪鹏;喻强;;加快发展全国统一的三板市场[J];中国金融;2011年05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柏国;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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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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