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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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围绕着明、暗两条线索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研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暗线为:以法定诉讼担当为连结点,选取当事人适格和既判力主体范围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文章中心展开。明线为:以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片面扩张所带来问题的解决为中轴,在总体结构上,,将本文分文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之所在。该部分以司法实践中源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片面扩张说所带来的问题为文章切入点,指出问题之所在。在该部分将讨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片面扩张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并初步揭示当事人适格与既判力主体范围之间的关系。以二者的关系为基点,引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第二部分,问题解决的前提。该部分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适格当事人的考察,揭示解决上述问题的急迫性,并为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埋下伏笔。该部分依次如下展开论述:形成之诉当事人适格的一般识别标准、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适格被告以及在起诉股东为多数时的诉讼形式。本文认为,在原告适格上应当确定具有股东资格即可起诉的标准,在被告上应当采取谷口安平教授的学说。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为单独股东权,因此对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全面扩张有着尤为强烈的需求。 第三部分,问题解决的思路。在该部分本文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全面扩张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益思路。该部分依次如下展开论述: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可能存在诉讼判决、形成判决与确认判决三种形式;这三种判决又有两种效力——既判力和形成力;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的扩张是指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且应当是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全面扩张;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与片面扩张相比具有优势。最后,在形成了问题解决的思路是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的确信之后,所要进行的作业就是寻求实现上述思路的路径。 第四部分,问题解决的路径。学说上,实现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的观点有二:“追加之共同诉讼说”和“诉讼担当说”。本文赞同后者。该部分依次如下展开论述:通过对片面扩张说理由的介评引出对五种可能的路径的考察,并在对“追加之共同诉讼说”和“诉讼担当说”比较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对“诉讼担当说”进行充实,最后指出要限制法定诉讼担当人在诉讼中处分权的行使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公正。 第五部分,问题解决的启示。该部分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主要分为公司法和诉讼法两个方面:在公司法上,要完善当事人适格和公司诉讼公告的规定;在诉讼法上,要增加诉讼担当既判力主体范围扩张的规定,并确立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当事人适格 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问题之所在 源自“片面扩张说”的种种不协调11-12
- 二、问题解决的前提 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适格当事人的考察12-28
- (一)形成之诉当事人适格的一般识别标准13-14
- (二)适格原告14-20
- 1.股东作为原告适格是否以当场表示异议为必要14-17
- 2.无表决权股东是否是适格原告17-18
- 3.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有权提起撤销之诉18-19
- 4.原告在“起诉”与“决议”时是否均需要具备股东资格19-20
- 5.小结20
- (三)适格被告20-27
- 1.被告适格学说的介评20-23
- 2.本文的观点23-27
- (四)起诉股东为多数时的诉讼形式——类似必要共同诉讼27-28
- 三、问题解决的思路 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28-39
- (一)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诉讼判决与实体判决28-29
- (二)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确认判决、形成判决与诉讼判决的效力29-31
- 1.确认判决的既判力29
- 2.形成判决的既判力29-30
- 3.诉讼判决的既判力30-31
- (三)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的扩张——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31-37
- 1.既判力主体范围的相对性及其扩张31-32
- 2.既判力主体范围扩张的类型32-34
- 3.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判决的对世效以及判决的形成力34-36
- 4.小结 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的扩张——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36-37
- (四)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全面扩张37-39
- 1.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38
- 2.实现诉讼经济38-39
- 3.维护被告程序利益39
- 四、问题解决的路径 充实“诉讼担当说”39-53
- (一)对片面扩张说理由的介评39-41
- (二)可能的路径——对五种程序保障手段的考察41
- (三)最后的抉择——在“追加之共同诉讼说”和“诉讼担当说”之间41-44
- 1.“追加之共同诉讼说”及其新发展42
- 2.“诉讼担当说”42-44
- (四)本文观点——对“诉讼担当说”的充实44-51
- 1.形式上符合——“为他人”而成为原告45-46
- 2.形式上符合补论——与股东代位诉讼权利益结构的类比46-48
- 3.实质上符合——担当人可以与被担当人同时具有当事人适格48
- 4.对未起诉股东的告知方式——对诉讼告知、法院依职权通知与公司公告告知的比较48-51
- (五)法定诉讼担当人的权限——诉讼中处分权行使的限制51-53
- 1.对诉讼请求放弃的限制52
- 2.对诉讼请求认诺的限制52-53
- 3.对诉讼上和解的限制53
- 五、问题解决的启示 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53-59
- (一)对《公司法》第 22 条的新解读——融合诉讼法与实体法观点的再构成54-56
- 1.实体法观点的考察54
- 2.诉讼法观点的省思54-55
- 3.融合诉讼法与实体法观点的再构成55-56
- (二)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56-59
- 1.公司法——完善当事人适格和公司诉讼公告的规定56-57
- 2.民事诉讼法——增加诉讼担当既判力主体范围扩张的规定、确立共同诉讼的辅助参加制度57-59
- 参考文献59-70
- 致谢7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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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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