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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决议撤销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12-07 17:34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决议撤销制度。两者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呈现相向而行;在制度内容上,条文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合。决议本身具有效果意思属性,决议撤销后的溯及力审查要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先,再区分决议机关、事项和性质,判断决议内容是否涉及后续性决议行为。在合并、重组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行为应以决议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在认定相对人善意时,要结合决议内容,针对公司内部或外部事项,区分相对人身份,从而确定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瑕疵。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上的分而治之
    (一)合而不同
    (二)求同存异
二、决议的理性逻辑和进路探索
    (一)决议的内部生成
    (二)决议的外部效力
    (三)决议撤销的溯及力
三、民商合一体例下的司法续造
    (一)优先适用公司法
    (二)吸收公司法除斥期间的规定
    (三)相对人善意的认定
    (四)决议撤销之诉原告应具适格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J]. 赵旭东.  中国法学. 2016(04)
[2]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代表制度[J]. 周继红.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1999(02)



本文编号:37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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