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7-05-18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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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存在。不同于自然人拥有大脑和身体等器官,可以自主的直接表达大脑所形成的意思,公司缺乏自然人主体的器官和机能,并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自主的为意思表示。如同公司人格的拟制,公司得以对外为法律行为的器官也只能事先拟制,因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承载器官应运而生。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现其作为最高权利机关的意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特定事项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形成的公司意志,,即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程序和内容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是股东大会决议发生其预期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的前提。反之,如果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被视为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其效力后果产生影响,不能体现正当有效的公司意思,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 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的认定,认为股东大会决议的本质是一种有其自身特殊性的法律行为。对学界存在的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本质的学说争议“法律行为说”和“意思表示说”,进行了对比分析,论述了“意思表述说”存在的缺陷,论证了“法律行为说”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述,涉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效力后果、瑕疵类型。各国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效力后果的类型,主要规定了决议可撤销、无效、不成立,本文论述和对比瑕疵效力后果的主要分类方法“二分法”和“三分法”,阐述了被学界所诟病的“二分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又深入分析了“三分法”中决议不成立这一瑕疵效力后果类型,结合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剖析了决议不成立的构成要件、主要类型、本质等。指出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均不够全面完满。第三部分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介绍各国立法中常见的非司法方式和司法方式的救济。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股东大会决议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介绍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演变史,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如非司法救济方式的单一,司法救济方式中的瑕疵决议的效力分类过于机械、撤销权原告范围的过于模糊和狭窄,缺少裁量驳回制度对撤销之诉滥用的限制等。从非司法救济和司法救济角度提出建立可撤销决议的瑕疵治愈制度,规定决议治愈、撤回和追认,对“二分法”的效力后果进行修正、规范撤销之诉中的诉讼主体、建立裁量驳回制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 瑕疵 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目录8-9
- 导论9-10
- 第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之性质10-14
- 一、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行为本质10-11
- 二、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争11-12
- 三、 股东大会决议具有特殊性12-14
- 第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14-22
- 一、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效力14-21
- (一) 二分法14-15
- (二) 三分法15-16
- (三) “二分法”的缺陷16-17
- (四) 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分析17-21
- 二、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分类21-22
- 第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22-28
- 一、 对决议本身的救济22-25
- (一) 决议瑕疵的治愈22-24
- (二) 决议瑕疵的补救24-25
- 二、 对权利人的救济25-28
- 第四章 我国对股东大会瑕疵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28-35
- 一、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现状和不足28-30
- (一)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立法变迁28
- (二) 现存立法的不足28-30
- 二、 完善建议30-35
- (一) 增加非司法救济的方式30-31
- (二) 完善司法救济的方式31-32
- (三) 增加瑕疵之诉滥用的防范机制32-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8
- 后记38-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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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绍宽;;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J];法学;2009年06期
本文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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