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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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是董事所负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利益。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越来越重视保护董事的利益。在立法与司法的实践中,常常能看到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博弈。司法实践中对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判断,从维护公司的法益为主转变为在公司法益与董事法益之间徘徊。如何判断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需要从新的角度来探讨分析。 本文以《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为核心,分析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判断方法。 第一章从有关董事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实践与问题入手,结合娃哈哈与达能互诉竞业禁止案与微软诉李开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案,说明当今法律领域董事与公司利益的博弈,分析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立法目的和实现障碍。 第二章是对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主体判断。通过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找出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主体。结合司法实例,对两种法律解释的判断方法进行法益平衡的均衡考虑。 第三章是对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客体判断。以扩充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司法实例总结出“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判断标准。 第四章判断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得出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之终结以董事实质不再承担董事职责为准,法定董事竞业禁止的地域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的结论。 本文结合法律解释的方法,引入多个司法实例支持论述的观点,总结出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判断方法,希望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董事 竞业禁止义务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业务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7
- 引言7-8
- 第一章 实践与问题8-12
- 第一节 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博弈8-10
- 一、 娃哈哈与达能互诉竞业禁止案8-9
- 二、 微软诉李开复违反竞业协议案9-10
- 第二节 限制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之立法目的与实现障碍10-12
- 第二章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之主体判断12-20
- 第一节 判断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主体的方法12-14
- 一、 以文义解释为判断方法的“名义说”12-13
- 二、 以目的解释为判断方法的“利益说”13-14
- 第二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主体的司法判断14-17
- 一、 以“名义”来判断“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司法实例14-15
- 二、 以“利益”来判断“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司法实例15-17
- 第三节 两种判断方法的均衡考虑17-20
- 一、 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两种判断方法17-18
- 二、 从法益平衡原则审视两种判断方法18
- 三、 折中考虑两种方法的使用18-20
- 第三章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之客体判断20-27
- 第一节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扩充解释还是限制解释20-21
- 一、 “公司同类的业务”是否等同于“公司营业范围”20-21
- 二、 以扩充解释的方法判断“公司同类的业务”21
- 第二节 “同类业务”的判断标准21-23
- 一、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特点21-22
- 二、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判断标准22-23
- 第三节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司法判断23-26
- 一、 判断公司同类业务包括在公司经营范围基础上的扩大业务23
- 二、 判断公司同类业务要与公司现有业务相竞争23-25
- 三、 判断对与公司同类业务不以实际获利为必要25-26
- 第四节 以扩充解释方法判断董事竞业行为客体的法益考虑26-27
- 第四章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之时间和地域的判断27-32
- 第一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时间判断27-29
- 一、 法定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起止时间27
- 二、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之终结以董事实质不再承担董事职责为准27-29
- 第二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地域判断29-31
- 一、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地域29-30
- 二、 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地域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30-31
- 第三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法益考虑31-32
- 结束语32-33
- 参考文献33-36
- 致谢36-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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