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上的营业转让与股东保护——对判例/学说的再评析
发布时间:2023-03-21 19:24
日本在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营业转让也被改称为事业转让。关于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营业转让的效力,存在着绝对无效说与相对无效说,但还是应采相对无效说为宜。关于怎样的营业转让构成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营业转让,存在着判例/多数说、少数说及有力说三种学说,但如在营业转让的时点对转让是否为营业转让进行客观的判断,判例/多数说与有力说的差别其实就很小。至于何为营业的重要部分,则应从量与质两方面进行综合地判断。除此之外,本文还对特殊情形下的营业转让与股东大会决议之间的关系、营业转让中劳动关系的继承、营业转让与反垄断法上的命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中的事业转让
(一) 公司法467条制定的经过
1. 旧商法245条的沿革
2. 由公司法467条进行的修订
(二) 事业转让等的制度旨趣
1. 转让的对象
2. 事业转让的程序
3. 略式、简易程序的旨趣
4. 事业全部的受让
5. 事业全部的租赁、经营委任、损益共通合同等
二、事业转让等与股东的保护
(一) 关于股东保护的意义的判例的再评析
(二) 事业的重要部分的意思 (组织性财产与重要财产的区别)
(三) 资不抵债、停业中、清算中与事业转让
1. 资不抵债的情形
2. 停业状态持续的情形
3. 解散清算的情形
4. 事业的实物出资
5. 事业的让与担保
6. 母子公司与事业转让
三、与外部利益的利害调整
(一) 事业转让命令与大会决议
(二) 事业转让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继承
四、今后的课题
本文编号:3767150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中的事业转让
(一) 公司法467条制定的经过
1. 旧商法245条的沿革
2. 由公司法467条进行的修订
(二) 事业转让等的制度旨趣
1. 转让的对象
2. 事业转让的程序
3. 略式、简易程序的旨趣
4. 事业全部的受让
5. 事业全部的租赁、经营委任、损益共通合同等
二、事业转让等与股东的保护
(一) 关于股东保护的意义的判例的再评析
(二) 事业的重要部分的意思 (组织性财产与重要财产的区别)
(三) 资不抵债、停业中、清算中与事业转让
1. 资不抵债的情形
2. 停业状态持续的情形
3. 解散清算的情形
4. 事业的实物出资
5. 事业的让与担保
6. 母子公司与事业转让
三、与外部利益的利害调整
(一) 事业转让命令与大会决议
(二) 事业转让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继承
四、今后的课题
本文编号:376715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767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