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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受让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后的追偿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30 04:24
  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充实的情形,包括出资瑕疵与出资未届期,受让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后可否向股权出让人追偿,如何追偿,对此司法实践面临诸多疑难。本文从连带责任、法定出资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等学说出发,确立受让人享有追偿权的法理基础,进而对几种典型疑难情形下股权受让人的可追偿性进行辨析。同时,本文提出,当事人之间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分配,应当结合主观状态、对价以及有无特别约定等因素综合判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受让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范围、期限、障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权受让人追偿的法理基础
    (一)“连带责任”的视角
    (二)股东“法定义务”的视角
    (三)“瑕疵担保”之合同义务的视角
三、典型疑难情形下股权受让人的可追偿性分析
    (一)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追偿
        1.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形。
        2. 受让人不知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出资未届期股权的受让人可否追偿
    (三)股权多次转让后可否向“前手”追偿
四、股权受让人追偿时责任分配的考量因素
    (一)考量因素的选择与界定
        1. 特殊约定。
        2. 主观状态。
        3. 受让对价。
    (二)转让双方无特殊约定时关于责任分配的类型化分析
五、股权受让人追偿权的行使规则
    (一)行使条件
    (二)行使范围
        1. 利息损失。
        2. 其他费用。
    (三)行使期限
    (四)行使障碍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0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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