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发展
发布时间:2016-04-28 09:28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逐步的开放,因此青少年在心志尚未成熟的时候,面对世界上纷繁复杂的诱惑很难有正确的辨识能力,同时其意识行为能力较成人有较大的差距,所以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因此面对诉讼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案例,我们应该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因此在此过程中的法律援助必不可少。本文就当前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进而在如何有效的对相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有效的援助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希望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 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 援助律师
一、在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援助法的规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与规定
我国在宪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有着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定义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合法公民。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我们就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界定,如果有未成年人遭到成年人的起诉,那么国家应该承担起责任为该未成年人免费的提供法律援助与辩护的服务,并将其严格的规定为一项法律制度。这个制度早在1965年便由联合国在国际公约中提出,我国在2013年通过的最新版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在未成年人受到犯罪指控的时候,如果该被告人没有辩护人,那么相关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有责任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免费的申请律师进行辩护。这一最新的条款较之前的版本有着很多方面的改善:首先将诉讼人申请的范围扩大为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样可以有效的限制司法权力被滥用;同时申请律师的时间提前至刑侦与审查起诉的阶段中,而不是之前的审判阶段,这样可以使得未成年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都能够有律师进行保护;最后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事件的辩护为强制辩护,被聘请律师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原因推辞。
(二)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
在人们普遍的价值观中,司法公正是整个司法体系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前提是以公平为基准,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前提下,在严格公正的司法体系审判中进行实际的抵抗性反诉,那么就要依靠法律援助来实现。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与社会经验均不成熟,根本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于整个司法体系的流程与审判结果的判定都没有一个很好的了解,那么在这场诉讼中,未成年人本身就处于即为不利的地位,所以对面严酷的司法程序,未成年人更愿意面对较为温情的律师,通过深入浅出的交谈来对当事人进行开导,进而统一思想来对面整个刑事的诉讼过程。因此通过这个方式可以有效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中遇到的困难
(一)严峻的社会现实环境
虽然在司法进程中严格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要进行法律援助,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仍旧有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对未成年人诉讼援助的范围较小,只能对于一些特定的领域进行法律援助,并不能涵盖所有未成年人会遇到问题的各种方面,因此对于援助的范畴还是有着很多的疏漏。据相关机构调研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至2014年之间,我国法院总共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其中由法院指派律师来进行辩护的比例分别为84.21%、81.56%、79.88%,因此从这个趋势上看,所占比例逐渐减小,这主要是由于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很多方面的案件并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总体上看有将近20%的未成年人不能有效的得到法律的庇护;同时,法院对于被告人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批阅,因此很多时候就会延误律师的介入,虽然法律中规定要在开庭前至少十天内给被告未成年人指派专门的律师,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未成年人的律师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其在开庭前几天才能够正式的介入案件的辩护,这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最后因为对青少年的司法援助是免费的,所以在很多地区的行政机关资金吃紧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援助质量的降低,根据财政局的统计,相比2013年,2014年的全国的法律援助费用增加了32.65%,达到历史新高的14.6亿元,其中有12亿元是来自政府的拨款,因此这无疑给整个法律体系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仅仅通过政府拨款已经不能完全的掌控现状,因此很多情况下对于律师的补偿是很微弱的,进而律师一方面不希望接受这种案件,或者在接手的时候并未尽全力,这都会给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造成巨大的损害。
(二)造成当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约束相当严格的今天,法律援助的质量却并没有很大的提升,首先是由于社会对于这个问题观点的偏差,长久以来中国自古流传着违法必究的口号,所以很多人对于未成年人违法却要从轻发落有着不同的异议,因而很多行政部门将律师视为自身的附属,,在案件的审判与审理过程中将律师认为是对罪犯有罪判定的不利因素,因而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常常施加阻挠,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在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的司法援助体系中,主要辅助针对以下两种个人:首先是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另外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以及量刑达到死刑的犯人,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虽然在很多案例中将未成年人列入援助体系,但是由于法律规章过于模糊,并未明确的说明其与另外几者的差别,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因而理想的结果与实际还是有很大的偏差。
三、对如何更好的实施法律援助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因此虽然在法律中明文的规定了诸多的条款,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或多或少的出现问题,因此各地的司法机关都本照着自身的特点与需求进行了相关的实践与摸索。在2015年初颁布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专门开设未成年人诉讼流程的章节,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希望能够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更上一个台阶。
(一)对法律援助的模糊边界重新明确定义
对于当前阶段法律规范中较为模糊的定义,应该重新进行审核与编写,同时将法律援助的实施范围从诉讼阶段拓展到整个刑事过程,这样完整的包含侦查、案件的起诉与审理过程,虽然这样会使得整个案件审理的时间延长,但是能够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有着更好的保护,因而应该尽快的完善落实司法公正的实施,同时对于现在案件过多,而从业人员较少的现状,我们应该一方面扩大援助律师的选取范围,可以从返聘老法官或者法律界新人等人群中发掘合适人选来扩充整个队伍编制,另外政府也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保证司法资源的连续不断的供给,这样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尽可能的保持司法的公正与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提高法律援助相关从业者的素质与专业能力
因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也要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所以在审理与判决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该有效的配合法院的审理并为被告人提供合理的申辩,那么就对于援助人员的资历与辩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一方面要予以其进行定期的培训,对新颁布法案的思想与细节的改革向其进行灌输,同时援助律师也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课程,在与未成年人的交流中要注意其心智不成熟的特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感化与教育,为了更好的发挥援助律师的作用,我们应该在未成年人与律师中间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一方面可以帮助被告人思想的革新,另一方面也便于律师对被告人的思想动态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所以综上这就对于律师的专业技能提出很高的要求,我们应该进行定期专业的培训。
(三)加强法律监管与激励体制的建立
在国内司法体系中,一直缺少必要的监管与相互约束机制,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效仿国外的做法,在整个案件完结之后,由辩护律师和法院分别撰写结案总结,之后交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核,通过报告中的律师与未成年人的接触次数与访谈内容进行描述,进而衡量整个案件中辅助律师的作用以及是否受到了法院等机构的阻碍,这样通过多层次的监督与控制,一定能够使得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提升一个层次。
四、结语
因为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连接成人社会与未成年人的枢纽,所以对于如何让未成年人更好的走入社会,面对现代社会上纷繁复杂的诱惑,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体制的管理与约束,同时对援助律师的素质与思想进行一定的规范培训,这样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一定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较为可靠的法律援助。
本文编号:3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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