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始,农村金融供需严重失衡已经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地区农户、农业企业融资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自2006年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以来,村镇银行这一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逐渐成为此次农村金融改革的主导力量。截止至今年2月,全国已建立了1502家村镇银行,并且村镇银行的数量还在加速增长。虽然村镇银行的性质属于商业银行,但是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它还担负着支农使命。由于村镇银行还属于金融行业的新生事物,其在发展初期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这其中法律制度的不足尤为明显。本文则以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作为研究重点,从理论和现实分析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以及现有关于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试图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目前,村镇银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现行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各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现行的关于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镇银行更好的发展。主要问题包括:第一,村镇银行的主发起银行制度导致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股权高度集中;由于村镇银行复制主发起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而丧失了独立性和灵活性;限制了村镇银行资本金来源。第二,规范村镇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董事会与监事会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现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难以保障村镇银行实现其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服务三农的治理目标。 对此,需要对现有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为了鼓励各投资主体投资村镇银行的热情,并且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更加合理,笔者认为应逐渐取消发起人的资格限制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其次,对于现有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应使其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逐步借鉴《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关于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完善村镇银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建设。最后,关于实现村镇银行保护存款者利益的目标,笔者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关于如何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实现其支农性的治理目标,可以借鉴美国社区银行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支农性的具体规定,逐步细化、具体化。并且,加强对于村镇银行支农服务的检查和监督,加强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不仅运用了法学的理论和知识,也结合了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大量检索查阅文献资料,并借鉴国外村镇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通过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细致研究,试图提出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村镇银行 公司治理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81;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1 引言10-12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0-11
- 1.1.1 研究背景10-11
- 1.1.2 研究意义11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11-12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11-12
- 1.2.2 研究的主要方法12
- 2 村镇银行的法律定位12-13
- 2.1 村镇银行的概念12
- 2.2 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12-13
- 3 发展村镇银行的意义13-16
- 3.1 村镇银行能够缓解农村金融供求失衡13-15
- 3.1.1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分析13-14
- 3.1.2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分析14-15
- 3.1.3 发展村镇银行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缓解农村信贷资金净外流15
- 3.2 村镇银行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15-16
- 4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16-20
- 4.1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概念16-17
- 4.1.1 公司治理的内涵16-17
- 4.1.2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17
- 4.2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17-20
- 4.2.1 商业银行特殊性研究18-19
- 4.2.2 商业银行特殊性对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19-20
- 5 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20-30
- 5.1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综述20
- 5.2 主发起银行制度导致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低效20-24
- 5.2.1 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制度概述20-21
- 5.2.2 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缺陷21-24
- 5.3 关于董事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董事会无法充分发挥作用24-27
- 5.3.1 现行关于村镇银行董事会和董事的规定过于灵活,与上位法冲突24
- 5.3.2 村镇银行董事会独立性不足24-26
- 5.3.3 村镇银行缺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董事会决策职能弱化26-27
- 5.4 关于监事会的法律规定过于随意灵活,监事会未充分发挥监督职能27-28
- 5.4.1 现行法律关于监事会的规定过于随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27
- 5.4.2 村镇银行监事会履职机制不完善,监督职能较弱27-28
- 5.4.3 监事专业能力不足,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28
- 5.5 现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缺少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28-29
- 5.6 村镇银行支农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村镇银行支农作用不明显29-30
- 6 完善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对策30-38
- 6.1 完善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法律对策30-31
- 6.1.1 取消发起人资格限制,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30-31
- 6.1.2 放宽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构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31
- 6.2 完善村镇银行董事会建设的法律对策31-32
- 6.3 完善村镇银行监事会法律制度32-33
- 6.4 促进村镇银行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法律对策33-38
- 6.4.1 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33-35
- 6.4.2 完善村镇银行支农性的法律制度建设35-38
- 结论38-40
- 参考文献40-42
- 后记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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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5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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