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本文关键词: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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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公司强制清算的类型之一,其直接结果是使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即丧失其拟制的法律人格。在此过程中,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0章虽然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基本程序,但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而“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及《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等虽然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依然未能明确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如何解决。导论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作为引发,提炼其中所涉及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法学理论问题,论证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在此基础上,对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明确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论文篇章结构。第一章主要对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确定其法律内涵,为后续研究打下基础。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大多由公司僵局(包括股东僵局和董事会僵局)所引发,系法院主持下的司法清算,故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自行清算、破产清算等有很大的差别,其中重要的差别就是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资可抵债”的情况下发生。在此清算过程中,存在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确定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孰重孰轻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员工、政府和社会、普通债权人,而普通债权人又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清算过程中,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其原因在于,与“债权人”的利益相比,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主要属于其“私益”,而众多的“债权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社会不特定主体的“公益”和“共益”;且公司及股东与“外部”的债权人相比,其所得到的信息更加对称,因此在公司、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时,显然处于有利地位,故实践中“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更加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故应予以优先保护。本文所称的债权人,系指除员工、股东、政府之外公司的“普通债权人”,相关债权主要系因与公司有业务或者交易而形成。股东申请强制公司清算的内涵,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是法定变更代理,即在法院受理股东强制清算及成立清算组之后,公司的代理人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变更为清算组;从公司法及企业契约理论的角度,是股东之间固定契约无法履行而使公司的“剩余控制权”转移到受损害及承担风险股东,但“剩余控制权”仍在股东之间,而不发生移转。第二章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阻却债权人强制执行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19条明确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准用破产清算程序,这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理解。其中,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否阻却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事实上,公司因僵局而被法院判决解散、进而进行强制清算时,股东系因其私益,通过申请公司强制解散和清算,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私益”纠纷。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不转移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故在股东之间的契约履行害及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履行时,必须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优先保护。因此,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阻却债权人已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并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亦缺乏合理性。故需对清算过程中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至于部分公司可能“资不抵债”而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在受理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后,应限期确定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作为普通清算处理,不能因此阻却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对于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可参照破产重整进行规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章主要对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准用破产程序进行批判性研究。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包含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公司清算立法仍属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准用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很多问题。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质性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目的是解决债务的“公平清偿”问题,而在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很多公司并不是处于“破产”境地,而是资产充实、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有能力清偿债务。将“破产程序”准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显然无法解决清算过程中的问题,凸显制订公司强制清算法的必要性。公司裁定破产后,以破产公司为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中止执行,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全部准用该规定,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主要对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不能或不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公司清算系由清算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织(清算人),并由清算人进行具体清算工作。公司强制清算不能或者不及时清算,主要由清算义务人或者清算人造成,故需对该两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等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极少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第五章主要在前四章的研究基础上,对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立法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解决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司法 强制清算 强制执行 破产清算 债权人 利益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2
- 导论12-18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2-14
- (一)本文的缘起12-13
- (二)问题的提出和选题的意义13-14
- 二、文献综述14-18
- 第一章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内涵及对债权人的影响18-29
-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特征和类型18-21
-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18-19
- (二)公司清算的特征19-20
- (三)公司清算的类型20-21
- 二、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与其他清算类型的区别21-24
- (一)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概念和特点21-23
- (二)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与其他清算类型的区别23-24
- 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内涵24
- 四、股东申请公司清算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分析24-26
- (一)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25
- (二)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中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表现25-26
- 五、《公司法解释(二)》及《强制清算座谈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及评价26-29
- (一)现行法律未确立债权人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26-27
- (二)强制清算实践中程序正义未得到体现,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27
- (三)实践中强制清算效率极低,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27-29
- 第二章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阻却强制执行程序问题29-37
- 一、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准用破产程序29-30
- 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阻却强制执行程序的不同理解和分歧30-33
- (一)第一种意见: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不是破产程序,无需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强制执行程序30-31
- (二)第二种意见: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后,强制执行程序应予以中止31-33
- 三、本文的倾向意见33-37
- (一)“准用”不是“适用”33-34
- (二)将域外法律所规定的“法院清盘”错误理解为等同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34
- (三)保障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是法律的价值趋向34-35
- (四)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当然阻却强制执行程序时将无法排除股东们的道德风险35-37
- 第三章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准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再探讨37-41
- 一、法院受理股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现状37-38
- 二、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准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范围38-39
- 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准用破产清算程序应注意的问题39-41
- (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和个别债务清偿在两个程序中的区别39
- (二)清算组的指定39-40
- (三)清算公告与债权申报40-41
- 第四章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不能或不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问题41-45
- 一、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概念和范围41-42
- 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42-43
- (一)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或无法清算的42
- (二)对于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导致清算不能的42-43
- 三、清算人的法律责任43-45
- (一)现行法的规定43-44
- (二)清算人对清算不能或者不及时清算的责任44-45
- 第五章 完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的建议45-49
- 一、确立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45
- 二、明确规定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须中止45-46
- 三、确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和其他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财产状况的强制申报制度及财产强制移交制度46-47
- 四、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履行职责47
- 五、股东出资转让和强制清算撤回的限制47-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3
- 致谢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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