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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7 00:08

  本文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股东出资方式 资产信用 债权出资 劳务出资


【摘要】:在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上我国公司法实行出资方式法定主义,即法律直接规定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可选的出资方式,不能自决于股东拥有何种类型的财产或资源,也不能取决于公司需要何种类型的财产或资源。公司法列举的典型出资方式有4种: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公司法允许其他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但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商誉、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随着资本市场交易规模和数量的扩大,公司以及股东对除货币外的出资方式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商业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的出资方式。公司法实务发展的迫切需要不得不使股东出资方式拓展的问题被提上公司法改革的日程。股东出资方式拓展的必要性表现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明显、现代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带来的影响、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重大意义三个方面。和国外公司法相比,我国公司法过分管制资本的偿债功能而忽视其经营功能,导致股东出资方式范围狭窄。2013年公司法注册资本制的改革表明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已经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资产信用理念的确立着实为股东出资方式的变革清扫出了一条坦途。出资形式的立法理念、发展趋势、法律规制等内容都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息息相关。如今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已成为过去式,公司资本在“量”方面的放开必然需要在“质”方面放开的配合,即放开股东的出资方式。何况实践中已经发展出的很多出资方式也急需法律认可,例如近年来日渐推行的员工持股、经理层持股、股份期权计划等企业激励模式,都是变相的实现了员工希望以劳务对公司出资而获得股权的情形。至于信用出资,很多时候就表现为企业挂靠,这个模式是商人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袁隆平农业高科技公司更是引发了姓名权出资的热议。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宗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判断现行股东出资方式法律制度制定的是否科学合理,需要全盘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并在三者之间进行精细的平衡安排:一是该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二是该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利于促进交易自由;三是该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依此来看,似乎目前的股东出资方式制度并不那么理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应当树立之立法理念为:维护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鼓励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兼顾交易效率与安全。很多出资,特别是被禁止的劳务、商誉、信用、特许经营权、自然人姓名等作为出资方式面临两大障碍:一是不易评估作价;二是不易转让。但是这两个问题并非不能解,资产价值既是一个真相问题,更是一个心理认知问题,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共识或合意往往比所谓的科学标准更重要。而所谓的可以依法转让,并非一定要是对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利的转移。具体如何出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实践中完全可以由出资方与公司协商,法律完全没有必要为之担忧。笔者在本文最后一部分着重对当下争议较大和应当拓展的重要出资包括债权出资、劳务出资、商誉出资等分别设计了具体的出资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为法律修改和商业实践提供引导和建议。
【关键词】:股东出资方式 资产信用 债权出资 劳务出资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致谢4-5
  • 摘要5-7
  • Abstract7-11
  • 1 引言11-13
  • 2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必要性13-28
  • 2.1 我国现行股东出资方式法律制度及其缺陷13-18
  • 2.1.1 我国股东出资方式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13-14
  • 2.1.2 我国现行的股东出资方式法律制度14-16
  • 2.1.3 我国现行股东出资方式法律制度的缺陷16-18
  • 2.2 现代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18-22
  • 2.2.1 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废除18-20
  • 2.2.2 公司信用基础与股东出资方式20-22
  • 2.3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现实需要22-26
  • 2.3.1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法经济学分析22-23
  • 2.3.2 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商业实践的发展23-26
  • 2.4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意义26-28
  • 2.4.1 构建统一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26-27
  • 2.4.2 顺应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需要27-28
  • 3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立法理念和规则的重构28-43
  • 3.1 股东出资方式立法理念和规则重构的可行性28-33
  • 3.1.1 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两大障碍28-30
  • 3.1.2 突破障碍的路径30-33
  • 3.2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应有之立法理念33-38
  • 3.2.1 维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理念33-35
  • 3.2.2 鼓励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价值理念35-37
  • 3.2.3 兼顾交易效率与安全理念37-38
  • 3.3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适格性要求38-43
  • 3.3.1 改革股东出资方式的适格性要求38-39
  • 3.3.2 评估作价由法律强制向公司自治的转变39-40
  • 3.3.3 股东出资方式扩展后的风险防范问题40-43
  • 4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应当扩展的形式及其法律规制43-53
  • 4.1 债权出资43-47
  • 4.1.1 债权出资的立法和司法态度43-44
  • 4.1.2 完善债权出资的设想44-47
  • 4.2 劳务出资47-51
  • 4.2.1 劳务出资的履行47-49
  • 4.2.2 劳务出资者的股东权利行使49-50
  • 4.2.3 劳务出资股权的转让50
  • 4.2.4 劳务出资的纠纷解决50-51
  • 4.3 其他出资方式51-53
  • 4.3.1 商誉出资51
  • 4.3.2 企业净资产出资51-53
  • 5 结论53-55
  • 参考文献55-58
  • 作者简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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