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市场的法律定位论析
发布时间:2017-09-13 19:30
本文关键词:四板市场的法律定位论析
【摘要】: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宏观背景下,当前我国四板市场蓬勃发展,但是相关法律规定缺位。《公司法》第139条和《证券法》第39条对场外交易有所涉及,但很不明确。证监会20号公告对四板市场的法律定位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下位阶规定。法律应当把四板市场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是为特定区域内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应当特别强调这个市场的区域性和私募性。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四板市场 非上市非公众公司 区域性 私募性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当前表现为各地股权交易中心的四板市场发展迅猛,有力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和股权转让。这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避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法学界亟待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在此问题上做出探索,以期抛砖引玉。一、四板市场的现状(一)多层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孙春辉;储刘兵;;我国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简析[J];甘肃金融;2014年07期
2 刘艳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年06期
3 郑,
本文编号:84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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