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7 21:29
本文关键词: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研究
【摘要】:发行新股有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普通发行和以其他为目的的特殊新股发行。不管是普通新股发行还是特殊新股发行都将稀释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优先认购权作为抵御新股发行所产生稀释效应的权利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予以了立法确认,但因其涉及到公司融资需求和股东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与统一,立法者对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相应的各国的立法模式也不相同。虽然我国实践中已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应用,但目前我国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立法粗糙而不完善,仅在《公司法》35条、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2条、第41条中有所涉及,并且无具体的制度设计,难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不合理排除以及利用股东优先认购权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宜在立法上确认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实质性审查,不得排除优先认购权的适用。除此以外,普通的新股发行和特殊的新股发行因其目的不一样,在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时应该注意区分。在制度设计时首先应该确认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适用范围,充分考虑一般原则下的例外情况,以更好的平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然后在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放弃、行使和转让的实现过程中要对优先认购权的各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为股东提供例如请求停止发行新股、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多样化的救济途径,以保证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股东优先认购权 股权 股东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10
- 绪言10-14
- 0.1 选题的缘由10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10-13
- 0.3 研究意义和目的13
- 0.4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13-14
- 第一章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基础理论14-22
- 1.1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念14-15
- 1.1.1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念界定14-15
- 1.1.2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双层结构及其相互关系15
- 1.2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性质15-18
- 1.2.1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内部结构的不同性质16-17
- 1.2.2 财产性抑或非财产性17
- 1.2.3 自益性抑或共益性17
- 1.2.4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独立性17-18
- 1.3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功能18-20
- 1.3.1 防止股权被稀释18-19
- 1.3.2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19
- 1.3.3 增加新发行股票对股东的吸引力19-20
- 1.4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法理依据20-22
- 1.4.1 股东的比例性利益说20
- 1.4.2 股东地位说20
- 1.4.3 公积金比例说20
- 1.4.4 股东平等原则说20-22
- 第二章 境外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的比较与剖析22-28
- 2.1 境外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立法比较22-25
- 2.1.1 英美法系22-23
- 2.1.2 大陆法系23-25
- 2.2 境外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制度剖析25-28
- 2.2.1 立法体例的理论划分25-26
- 2.2.2 形式上的差异与功能上的趋同26-28
- 第三章 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的现状28-32
- 3.1 我国立法现状28-29
- 3.1.1 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法律供给不足28-29
- 3.1.2 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相关法律实践性不强29
- 3.2 我国股东优先认购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9-32
- 3.2.1 利用股东优先认购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29-30
- 3.2.2 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不合理的排除30-32
- 第四章 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的设计与完善32-48
- 4.1 我国在新股认购优先权制度方面的立法模式的选择32-33
- 4.1.1 根植于我国公司法律的价值判断32-33
- 4.1.2 立法模式的选择33
- 4.2 普通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适用与排除33-37
- 4.2.1 适用的特殊情形34-35
- 4.2.2 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排除的形式要件与实质审查35-37
- 4.3 特殊新股发行优先认股权的适用与排除37-40
- 4.3.1 可转换公司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37-38
- 4.3.2 为实现股权激励的新股优先认购权38-40
- 4.4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实现40-44
- 4.4.1 优先认股权的放弃40
- 4.4.2 优先认股权的行使40-43
- 4.4.3 优先认股权的转让43-44
- 4.5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救济途径44-48
- 4.5.1 请求停止新股发行45-46
- 4.5.2 有关新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46
- 4.5.3 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做出决议赋予其优先认购权46
- 4.5.4 请求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购买异议股东股份46-47
- 4.5.5 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7-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3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目录53-54
- 致谢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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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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