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最小网状责任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6 23:21
本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最小网状责任制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第26条 立法争议 最小网状责任制 立法建议
【摘要】:2008年12月11日,经过漫长等待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最终于联合国第63届大会通过。联合国贸法会之所以制定该公约,一方面是为了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在本公约之前,国际间有三大现行法律,同时还有各国海运立法的存在。国际运输法律的不统一会阻碍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制定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国际贸易和航运多样性,集装箱运输的普遍使用、电子商务的兴起和“门到门”的运输的普及使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动。由此,《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该公约从多方面改进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相关法律,如扩大承运人责任期间、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章、构建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等等。 该公约第26条的规定体现了一种新型的承运人责任形式——最小网状责任制。本文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这一责任形式及与传统的承运人责任类型和我国相关法律的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最小网状责任制的优缺点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建议。 整篇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最小网状责任制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的适用。第26条的规定适用于“定域损害”即货物损害发生于整个“门到门”的承运人责任期间中装前卸后的内陆运输区段。另外,第26条对可以优先适用的国际公约也作了限制。 第二章是有关本条立法过程中的几个争议阐释。 第三章是关于最小网状责任制度的详细分析。要想了解承运人责任形式,必须首先弄清楚之前都有哪些责任形式,因为这一责任形式是对以往类型的发展和沿革。所以,这一部分在对几种基本的承运人责任类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解析了最小网状责任制。 第四章首先论述了《鹿特丹规则》第26条内容的积极意义,然后同我国国内相关立法作对比,指出我国立法的相对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虽然《鹿特丹规则》并没有生效,但不管怎样它都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立法之一,对于我国海运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有着借鉴和指导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胡正良,赵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Z1期
2 司玉琢;UNCITRAL运输法(草案)难点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3 王子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J];法制与社会;2009年02期
4 陈琳;;论国际运输法统一下的海商法“上岸”——以《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为起点[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05期
5 傅廷中;海商法系列讲座(三十六)——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J];世界海运;2000年03期
6 唐兵;浅析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J];集装箱化;1998年05期
7 杨志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与赔偿责任之关联[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8 司玉琢;;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03期
9 凯特.兰纳;;《鹿特丹规则》的构建[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04期
,本文编号:126033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1260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