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论商标平行进口中的权利用尽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16 10:57
  随着全球贸易的繁荣,WTO体系中贸易壁垒的削减,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其中就包括了商标产品的国际贸易。本文即探讨商标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是未经商标权或相关权利人授权,而进口由商标权人或者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的商标产品。商标平行进口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套利行为:平行进口商从价位较低的国家购买到商标产品后再进口到价位较高的进口国,从对该批产品的再次销售的利润差中获利。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引发了“品牌内的竞争”,挤占了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法律应该禁止还是允许,取决于权利用尽原则在该问题上的选择。 本文除导言外分四章。 第一章先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界定,否定学者围绕“平行”进行的定义,从平行进口的对象“真品”着手,得出本文的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并分析了引起商标平行进口的几种主要原因。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商标平行进口中重要的权利用尽原则。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条约仅有TRIPS,而TRIPS第6条将权利用尽原则的选择权交给了各国自由决定。 法理层面,对权利用尽的分析分两个层次,一是剖析传统理论:报酬论和默示许可理论。通过二者的比较得出:商标权人在首次销售商标产品后就应当失去了对商标产品的控制。可见,传统理论支持国际权利用尽原则。二是新理论。传统理论缺乏对商标的特征性分析,只是得到了知识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规律。于是笔者又从利益平衡和商标功能两个角度切入。 首先是利益平衡的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包含了三对主要的利益冲突:商标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商标权的地域性与自由贸易的冲突,商标权人的利益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而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有利于同时缓解三组矛盾。 其次,结合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和品质担保功能,分析得出,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损害商标的两项重要功能的,因为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商标产品实际上是损害了商誉,而商誉是商标功能的核心要素。实质性差异原则应当作为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 结合传统理论和新理论得到结论,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原则上遵从国际权利用尽原则,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即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 第三章是国外的立法实践。笔者分别选取日本,韩国,欧盟和美国进行分析,并比较总结了上述国家立法司法的不足和可借鉴之处。 第四章探讨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笔者结合中国的国际贸易情况,借鉴各国立法,认为中国可以保持《商标法》中不表态的做法,但建议界定平行进口的相关的概念,并且在海关立法中禁止存在实质性差异损害商誉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7.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商标平行进口的本质
    第一节 商标平行进口的界定
        一、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
        二、 商标平行进口的特殊性
    第二节 商标平行进口的原因
        一、 自由贸易下多边贸易体制
        二、 有利可图的价格差
        三、 企业的全球推广战略
第二章 商标平行进口的权利用尽原则
    第一节 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的界定
        一、 商标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原则的关系
        二、 国际条约对权利用尽原则的规定
        三、 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分类
    第二节 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的传统理论分析
        一、 报酬说
        二、 默示许可理论
    第三节 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的新理论分析
        一、 利益平衡
        二、 商标功能的保护
第三章 国外对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的规定
    第一节 日本与韩国对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的规定
        一、 日本——同一例外原则
        二、 韩国——本地制造规则
    第二节 欧盟和美国对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的规定
        一、 欧盟——区域权利用尽
        二、 美国——商誉保护
    第三节 国外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规制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决定规制模式
        二、 国际权利用尽大势所趋
        三、 实质性差异的例外
第四章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中的权利用尽问题
    第一节 商标平行进口的现状
        一、 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国际形势
        二、 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第二节 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完善
        一、 以国际权利用尽为导向
        二、 《商标法》界定基本概念
        三、 《海关条例》禁止平行进口有实质性差异的商标产品
        四、 禁止具有区域限制的合同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刘晓岚;刘强;;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我国《专利法》修正[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4期

2 李长英;平行进口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J];当代经济科学;2004年02期

3 叶京生;论知识产权平行进口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J];国际商务研究;2004年01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潘晓宁;商标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王弈通;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3 严桂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12173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212173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17c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