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0 14:36
【摘要】: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是一个历经半个世纪,发展较为完备的补贴控制制度。通过控制和引导成员国政府对个别企业实施的财政补贴,欧盟希冀达到维护内部市场的统一,确保内部市场竞争不受扭曲的目的。近些年来,欧盟通过“中欧世贸项目”等交流渠道向中国相关部门提出,中国应借鉴欧盟的制度模式,建立一个类似于欧盟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本文将通过解读欧盟的制度模式,分析欧盟模式的借鉴意义。 根据经济学分析,政府对个别企业实施的援助一般会加强企业的竞争地位,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这对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援助措施缺乏必要的政策目的,则援助不仅损害了竞争而且浪费了公共财力。如果援助实施的过程不科学,或者援助金额超过企业所需,则市场竞争将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此外,政府援助措施的最终受益者未必是受援者。因此,政府在对个人实施援助的过程中很可能使个别企业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 政府对企业实施援助一般会影响竞争,但是政府的多种行为,例如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均有可能影响企业间的竞争,甚至使市场面临重新洗牌。为什么在欧盟,政府的援助行为由竞争法来调整?这是因为欧盟作为一个独特的经济、文化政体,在一体化进程中不断推进各国财政一致和法律协调,在多种协商机制下协调发展经济。因此,成员国政府很少单方面出台违反联盟利益的宏观经济政策,单方面破坏联盟团结和单方面严重搅乱市场竞争。在这样的背景下,援助控制才对内部市场的完整统一,以及对欧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然而,援助控制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国家援助。欧盟不是一个国家,成员国政府根据条约中的辅助性原则拥有自主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权能,而且拥有充足的财政力量实施国家援助。一方面,如果不对援助进行控制,联盟内部市场的竞争将受到破坏,欧盟一体化的种种努力将功亏一篑;另一方面,国家援助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应当视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与违反“四大自由”条款的政府行为视同一律。而且,判断一项援助是否对联盟有利,往往需要参考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济学数据。因此,国家援助行为在欧盟由竞争法调整,并不为怪。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成员国政府在实施国家援助之前,一般须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得到豁免后方可实施。这涉及两个关键步骤:国家援助的判定和国家援助的豁免。欧盟国家援助的判定需要满足4个构成要件,其中包括:政府是援助实施的主体;援助的对象是企业;援助使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以及援助不具备普遍性。国家援助的判定还将涉及“可归因性测试”和“市场投资人测试”的适用、国有企业与政府的财务关系,以及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和地方自治权等问题。 国家援助的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个部分。《欧盟运行条约》有关相对豁免的规定涉及地区援助、经济动荡援助、文化遗产保护援助和中小企业援助、培训与就业援助等平行援助豁免政策。为此,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制定了大量的条例、指令、指南和通告等文件,对条约中的豁免规则做出细化规定。 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在欧盟独特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中发展,与我国的财政制度和《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不存在太多可比性。中国若想引进这项制度,并使援助控制具有执行力,势必需要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因此从目前来看,中国很难像欧盟所希望的那样,建立一个类似于欧盟的补贴控制制度。 然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对我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原因在于中国长期以来忽视政府补贴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在政府所有的财政文件中,几乎没有与竞争有关的任何规定。在中央政府的财政文件中可以加入有关政府补贴的规定,要求对政府补贴的竞争及市场影响实施分析评估,从而提高补贴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使补贴更加科学、合理。此外,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以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和政府财政审计制度为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合法、合理行政原则,对欧盟和成员国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在弘扬竞争文化的同时需加强这方面的法治建设,完善相关财政、行政法规,并重视对竞争执法队伍的建设。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
本文编号:2538872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王晓晔;市场失灵时的国家干预——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J];国际贸易;2000年03期
2 周牧;;欧盟实践中关于国家援助的判定问题——论“可归因性测试”与“市场投资人测试”的适用[J];欧洲研究;2011年06期
3 曾令良;论欧洲联盟法中的从属原则[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02期
4 罗剑雯;论国家责任的免除[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S3期
本文编号:253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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