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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银行监管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02 11:46
  金融监管立法属于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维持着社会支付机制的运行。一国对银行业的监管立法尽管包括对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两类金融关系的法律调整,但调整着两类关系的法律都同属于国内法律体系的范畴,因此完善本国的银行监管法对稳定社会、促进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4年6月,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和银行监管的最高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发布为各个国家完善银行监管立法指明了发展方向,尤其是对市场尚不成熟的中国而言,新协议的“三大支柱”为其亟需规范的国内监管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强的力度。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尤其是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和发达国家在引入新资本协议过程中的实践经验,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立法框架做了大胆的设想,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热点问题作了分析。 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简单介绍了新资本协议颁布的背景情况和各国对新协议的接受情况,因为巴塞尔委员会并非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其发布的诸多文件并不...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言
第一部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简介
    1.1 演变与趋势
    1.2 我国参照借鉴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三大支柱”的法律分析
    2.1 “三大支柱”之最低资本要求
        2.1.1 最低资本要求的法律分析
        2.1.2 我国资本充足率现状
        2.1.3 英、美经验借鉴和启示
    2.2 “三大支柱”之外部监管
        2.2.1 外部监管机制的法律分析
        2.2.2 我国外部监管现状
        2.2.3 英国外部监管的立法借鉴
    2.3 “三大支柱”之市场约束
        2.3.1 市场约束机制的法律分析
        2.3.2 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现状
        2.3.3 可借鉴的经验: B.A.S.I.C 框架和公开披露规则
第三部分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现状和发展趋势
    3.1 新资本协议在发展中国家适用的局限性
    3.2 我国银行业监管立法和实践中的“瓶颈”
        3.2.1 银行注资应当纳入法制化
        3.2.2 上市银行的监管
        3.2.3 网上银行的监管
第四部分 我国银行监管立法体系的理想构建
    4.1 市场准入监管
    4.2 运营监管
        4.2.1 内控机制
        4.2.2 信息披露机制
    4.3 危机救助制度与市场退出监管
        4.3.1 存款保险制度
        4.3.2 最后贷款人职能
        4.3.3 并购退出
        4.3.4 破产退出
    4.4 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1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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