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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破产案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构建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5-24 00:54
  跨境破产案件因其涉及诸多国家和地区的资产处置与法律程序而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而对于外国破产案件的承认与救济则是各国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不断建设双向投资大国的现实发展,我国当前的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相关法律法规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跨境破产问题,构建完善的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具有其现实意义。文章以韩进破产案为背景,比较分析国际范围内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相关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规则的构建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 2019,(1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引 言
2 影响外国破产程序承认的主要因素
    2.1 债务人与重整地的联系程度
    2.2 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2.3 跨境破产合作
3 对外国程序的救济及不同模式比较
    3.1 全面救济模式
        3.1.1 《示范法》
        3.1.2 美国
    3.2 有限救济模式
        3.2.1 新加坡
        3.2.2 德国
4 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构建
    4.1 我国相关制度现状
    4.2 韩进破产案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承认与协助制度——基于韩进海运破产案的思考[J]. 张可心.  人民司法(应用). 2017(19)
[2]跨界破产中的承认与救济制度——基于“韩进破产案”的观察与分析[J]. 石静霞,黄圆圆.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2)
[3]欧盟新跨境破产体系的守成与创新[J]. 陈夏红.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4]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J]. 许德风.  环球法律评论. 2011(03)
[5]近代中国的破产法制及其命运[J]. 陈夏红.  政法论坛. 2010(02)
[6]跨国破产国际合作的框架——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述评[J]. 张玲.  经济论坛. 2004(22)



本文编号:320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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