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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5 16:03

  本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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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造成的往往不仅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很多时候还包括一些与人身、财产无关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在比较法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统一概念,但多数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否定的态度。英国在历史中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最终确定了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的规则;德国虽未通过立法明确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却通过对不法行为的分类,最终在民法典确定了只对三种类型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相反的方式排除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而美国则更加倾向于以合同法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这一问题,对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得以在侵权法领域得到赔偿则并未有过多的讨论。但是,这些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产生了例外,如英国的一般排除规则的例外,德国的继续侵蚀性损害理论等。比较法中的这些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给予了我国在处理产品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启示。但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却一直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相关法律也未对其作出过明确的规定。随着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立法者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不再区分缺陷产品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也逐渐显示出了加大纯粹经济利益保护的趋势。 在产品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分为产品自身的损害、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负担以及其他产品缺陷致人身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四类。这些损失对消费者来说往往是巨大的,若一概不予赔偿,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纯粹经济损失应该获得赔偿,只是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还要取决于其他要件是否能被满足,即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关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判断标准应该要“收紧”。 关于产品自身的损害,可以借鉴德国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理论,扩大对所有权侵害的理解,对产品中缺陷部分以外的产品部分应予以赔偿;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1条也肯定了对产品自身损害的赔偿,法官也可引用该条款,直接支持对消费者遭受的产品自身损害进行赔偿。 关于预期可得利益和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负担的赔偿问题,应严格划定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适用界限,将这两者的赔偿尽量限定在合同法领域予以解决;只有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时,法官方可允许适用侵权法对这两种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这两者的赔偿还要在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上进行严格限定,以防止被告人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关于产品缺陷致人身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其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在缺陷产品案件中一般都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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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昊;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J];比较法研究;2005年05期



本文编号:122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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