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发布时间:2017-12-19 15:17
本文关键词: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出处:《法商研究》2015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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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29)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如果说,学界对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已经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1的说法尚有疑虑,那么,基于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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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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