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
本文选题:侵权损害赔偿 + 合同解除 ; 参考:《人民司法》2007年03期
【摘要】:正 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的性质、范围等立法上未予明确,对此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在对各国立法例和学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对合同解除应否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协议解除能否再行请求损害赔偿等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不同类型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进行梳理。一、由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概说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因其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权利和利益的不利益,而以自己的财产填补对方所受损害的一种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
[Abstract]:As for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ninety-seventh article of our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that,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it has not been fulfilled and terminates the performance; the parties may request to restore the original form, take other remedies and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damages according to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arison of the legislative and doctrines of various countries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should be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that the debt does not perform, the loss of the benefits that the contract shall be redeemed and wheth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will be redeemed.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practice of damage compensation are discussed,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different types of contract relief is combed. First,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caused by the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 refers to the non interest of the party to cause the other party's rights and interests due to his intentional or negligent act, and to fill the other party's damage with his own property. Civil liability includes tort damages, contracting damages and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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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5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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