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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17-04-04 14:01

  本文关键词: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形同法律,其订立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的过程。各国合同法皆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禁止随意变更和解除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1而“解除”作为彻底剪断已经束缚在双方(或各方)之间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手段,使得当事人能够摆脱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困境。因此,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解除合同,以摆脱因合同束缚所产生的不利益。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最终救济手段,合同解除的成就条件无疑是严苛的。从给付义务为合同义务群中的一类,因其在合同中仅起到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作用,因此学界一般认为违反从给付义务并不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但现代合同的复杂性加剧,在某些合同中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使得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或者遭受重大损失,若此时依然不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与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即违反从给付义务能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及违反何种类型的从给付义务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从给付义务的含义,并区别了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之后,就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诉请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处理方式加以探讨以明晰现状、提出问题。违反主给付义务,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以消除己方的不利益状态。而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从给付义务如果未被适当履行是否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即违反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能否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理论界多持否定的观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多元,合同的义务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因此有必要探讨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能否构成合同的解除事由。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并分析了英国法、美国法、德国法、CISG及我国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以探求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能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本部分首先明确了违反从给付义务可以产生约定解除权。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的成立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因此哪些事实的发生将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当然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使一项义务仅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有权基于其自身的考量将其约定为合同解除的事由,但前提是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此种约定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因此该部分非本文的重点。本部分的核心是探讨各国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各国对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方式虽然不尽相同,但关注的实质都在于非违约方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或者说其在订立合同之初所期待通过合同获得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剥夺了。因此违约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违约的对象才是真正决定合同是否允许解除的关键因素。而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允许合同解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违约的后果来定夺。分析各国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可知,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判断的依据是违约的后果是否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目的”为合同的直接目的还是间接目的也为合同目的,对于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本部分也探讨了如何解释“合同目的”。本文的第三部分按照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具体方式将从给付义务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期从类型上初步判断不适当履行哪些从给付义务可以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而不同类型的从给付义务在合同所处的地位及与实现合同目的的密切程度不同。给付发票、说明书及一般资料的从给付义务的不适当履行一般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阻碍,因此违反该类型的从给付义务一般不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不适当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来源证明资料的从给付义务是否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需要个案分析;不适当履行交付车辆合格证、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证书、酒类流通附随单等行政管理所必须的单、证时将会直接决定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违反该类型的从给付义务一般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而不适当履行维修义务将使得已经完成的主给付义务变得无意义,因此违反该类型的从给付义务一般应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
【关键词】:从给付义务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言9-15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14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的解除15-24
  • 第一节 从给付义务的界定15-18
  •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分16
  • 二、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16-17
  • 三、德国法对从给付义务的界定17-18
  • 第二节 违反从给付义务诉请合同解除的实务困境18-21
  • 第三节 我国法律关于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的规定21-24
  •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21
  • 二、学者的观点21-24
  • 第二章 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的法定解除24-35
  • 第一节 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25-30
  • 一、英国25-27
  • 二、美国27-28
  • 三、德国28-29
  •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9-30
  • 第二节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30-33
  • 第三节 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的解释33-35
  • 第三章 从给付义务的类型与合同的解除35-42
  • 第一节 交付发票、说明书、资料的义务35-36
  • 一、某冶金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35-36
  • 二、违反此类从给付义务的探讨36
  • 第二节 交付标的物来源证明材料的义务36-38
  • 一、某模具厂诉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7
  • 二、违反此类从给付义务的探讨37-38
  • 第三节 交付行政管理证书的义务38-40
  • 一、某实业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9
  • 二、违反此类从给付义务的探讨39-40
  • 第四节 保养、检查、维修义务40-42
  • 一、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广告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案40-41
  • 二、违反此类从给付义务的探讨41-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5
  • 后记45-46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军;;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J];河北法学;2006年05期

2 宋旭明;邓叶芬;;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的考察[J];河北法学;2006年10期

3 吴文嫔;;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之正当化[J];河北法学;2007年12期

4 瓮怡洁;;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反思[J];河北法学;2008年12期

5 于林洋;;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两岸观[J];河北法学;2009年06期

6 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J];河北法学;2012年03期

7 齐云;;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2年03期

8 叶i吰,

本文编号:2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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